民用爆炸物品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法律责任有哪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2.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3.违法经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志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未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人计算机系统的。
(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4.违法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5.违法从事爆破作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5)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6.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7.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2)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8.违法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看守员属于特殊工种么?
民用爆炸物品看守员属于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属于什么物品算危险化学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属于危险物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属于什么物品算危险化学品吗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炸药代码?
答: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炸药代码:TNT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多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规定及储存安全管理知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哪些是爆炸物品?
案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即燃物品、强酸强碱、剧毒品、爆炸物品及氧化剂、放射性物质。爆炸: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同时破坏性极强。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车司机应具备那些条件方可上岗?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规定
第九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X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十一条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应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常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在中央一级是工信部,省、市级一般是经信委,到县级,因为体制不统一,主管单位显得比较分散,有安监局、经信局、商务局等等。
民用爆炸器材库房监控存储要几天?
一般保留是一个月左右 因为像深圳施耐安的危险品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是防爆炸防腐蚀,录像不低于1个月 但具体实施要看你那边的硬盘的大小 硬盘越大储存越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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