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法律规定?
理财法律规定?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理财受法律保护吗?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借款利率超出24%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障。那么现在这些利率过高的平台,算上其运营成本,就只存在两个可能:要么平台在亏本,要么借款人利率超出24%。不管是哪种情况,对投资人来说都是极其危险的。
一般情况下,像投理 想这种风险较低的车贷理财,最高也15.6%的收益而已,所以出现高息就一定要谨慎。
村民理财人员的法律责任?
农业部、监察部《农村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全面查帐核据,认真做好理财记录。对有疑问的帐据,请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进行解释说明。到户核对债权债务帐目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各村(居)民主理财小组要汇总理财结果,形成民主理财小结。民主理财组要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上报,并公布民主理财结果。
理财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理财借款有法律效力。
发生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
但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非法集资、洗钱犯罪、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暗藏于其中,需要辨别其次预先扣息、“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也不应予以保护。
参与理财亏损了法律保护吗?
参与理财亏损了不受法律保护,因为购买理财时需要先签订理财协议书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法律解释?
受法律保护,但是理财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投资理财国家法律标准?
这个是投资平台设定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银行理财利率6%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法律保护。因为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并非存款,而是一种金融产品,其利率并不受存款利率的相关法规约束。因此,银行理财产品的利率并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属性。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不仅与利率有关,还与市场风险有关。因此,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需要谨慎分析风险和利益。理财产品的收益稳定性和风险性是个人投资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选择时,要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财务规划和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同时,也需要关注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和提前支取等限制。
村民理财小组职责有法律规定吗?
农业部、监察部《农村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全面查帐核据,认真做好理财记录。对有疑问的帐据,请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进行解释说明。到户核对债权债务帐目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各村(居)民主理财小组要汇总理财结果,形成民主理财小结。民主理财组要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上报,并公布民主理财结果。
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村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受理村民对集体账目的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财公司跑路员工有法律责任吗?
理财公司老板跑路,最底层员工要承担的责任,根据情况不同分为两种:
1、公司被定性为诈骗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那么参与过的销售财务等等员工也是有可能构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仅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产,只要是员工没有向客户承诺以个人的名义担保还款付息,那么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扩展资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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