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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聘请所依据的法律 鉴定聘请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2023-06-19 08:52:44法律知识1

聘请法律顾问的法律依据?

聘请法律顾问是公司的权利,法律依据有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

危房鉴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当庭申请鉴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该款的规定确立了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一般原则,但未明确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款的内容出现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这一概念,并明确了逾期则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法律后果之规定。在同一条文出现的这两个期限不仅在字面表述上有所不同,而且在法律后果的强调程度上也存在明显不同。因此,这两个期限在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上有何区别,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加以研究的课题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两款中的“举证期限”和“指定的期限”都是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关鉴定申请权而设置的期限义务,前者的确定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这两个期限并无本质不同;另外,除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外,鉴定都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以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举证行为,应当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也即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行为,否则应当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也必然导致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第25条第一款关于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是一般规则,第二款是对违背该规则所设置的法律后果,第一款的“举证期限”和第二款的“指定期限”均适用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违背了两个期限的规定,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两个期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并不等同,第二款中“指定的期限”是对第一款中“举证期限”设置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申请鉴定条件或能力时由人民法院给予再次申请机会时而指定的期限,在举证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导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审申请鉴定的法律依据?

行政再审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再审申请提出的时间是多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两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三、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可能出现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如,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等等。再前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拒绝鉴定申请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科学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审理。为此,《证据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还原事情真相,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却拒绝配合的,应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有法律依据吗?

事业单位为了更好的理解法律常识和处理法律事务,按政策规定可以T聘请法律顾问。

出所辨认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两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四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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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承担,如下: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车辆自燃损失鉴定的法律依据?

您好,车辆自燃损失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财产损失等后果,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车辆自燃属于机动车事故之一,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并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于保险理赔期限内提交必要的证明和资料。车辆自燃损失鉴定需要提供车辆自燃的原因、损失程度等必要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做出自主选择。车辆自燃损失鉴定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指派鉴定和聘请鉴定的区别?

指派鉴定指的是委派一个人去进行鉴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委派某个人亲自去现场或者到实物的地点去进行鉴定的意思。

指派鉴定一般由上级或者相关部门指定派出一个或者多个人去鉴定。聘请鉴定指的是聘请相应的专家去进行鉴定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招聘的形式来聘请某个人去鉴定的行为。

聘请鉴定可能会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的,而且也可能是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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