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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出生证明逃避法律的制裁应追究什么责任?

2023-06-19 06:18:25法律知识1

一、提供假出生证明逃避法律的制裁应追究什么责任?

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话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这一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

  国家赋予他们查禁犯罪活动、打击犯罪活动、惩罚犯罪分子的责任,他们应当尽职尽责,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任何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更是与其负有的职责背道而驰的严重的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向犯罪分子有意泄漏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等。

  这种行为必须是一种故意行为,并且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无意中泄漏有关情况,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则不能构成这一罪。

为杜绝在查禁犯罪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犯罪活动,刑法规定,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 交通肇事罪 为前提条件。 《备数高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 交通事故 ,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仿尺事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 刑法 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毕缺件。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 ,使 交通事故责任 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 交通肇事 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车义务二保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 法规 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 《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 财产损害赔偿 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②。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要与脱逃区别开来。脱逃词义是脱身逃走③。在刑法意义上,构成 脱逃罪 的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 拘役 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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