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 改制法律依据
股权改制需要花多少费用?
个人所得税,应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一般企业税率为25%。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双向征收。
股权改制的目的和意义?
股权改制的目的:扩大了企业自主权。社会主义企业实行股份制,实现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同时股份公司是筹集社会资金的有效途径。
股权改制的意义:股份制企业可以靠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活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织形式,是一种民主管理企业的好形式;股份制能够促进人才横向流动。有知识有业务能力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想到有前途的企业工作的愿望容易实现;股份公司形式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企业所有者和经理人员的积极性。
冻结股权的法律依据?
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权执行问题,最高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执行规定”)。但是对有限公司的股权执行规定则相对分散、不系统,散见于公司法、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股权。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一种相对禁止股权转让的强制措施。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可以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红利分配请求权、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行使该权利不仅会使自己得利,同时还会使公司和其他股东受益,主要包括参与管理权、表决权等。 股权冻结的目的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如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如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股权及收益。而股权冻结并未否定股东资格,也不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9条的规定,股权应属于规定中“其他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会依据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股权的冻结期限,而参照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执行规定,则冻结股权的期限为一年。
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
一.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样确定
1.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什么是国有企业改制?
什么是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003年国有企业改制?
第三阶段:1993年—2003年,从转换经营机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焦点。
第四阶段:2003年—2013年,从现代企业制度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态发生深刻变革。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
第五阶段:2013年以来,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迎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方式有哪些?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方式如下:
一、方案制订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 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
(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
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3)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4)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5)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领导
(1)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
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产权转让
(1)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2)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3)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4)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五、权益维护
(1)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2)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3)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性质属于国有股权吗?
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其所占的国有资产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国有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 新设成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如下: 第一,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第二, 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企业改制必须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若您所指的企业改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则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如果要准备上市的话,必须要有证券从业资格。最好找一家有证券从业资格,因为这样的公司有权威,对于以后在打算上市的时候就不用再重复评估了。 在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范围上,一直有一个问题在业内存在很大争议,那就是国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在改制时是否需要纳入评估范围。据了解,在此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特别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一窝风的小企业出售行动中,大部分国有企业尚未将这些无形资产(特别是商标权和商誉)纳入评估范围,也当然地没有纳入改制范围,没有纳入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范畴,使得这些无形资产价值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消然流失。这其中当然可能也与国有企业在技术保护的意识、品牌创建和维护方面的意识较为淡簿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想必是国有企业...
国企改制职工股权退休后如何处置?
国企改制成股份制企业。职工也持股,可以共享股份红利,对于那些老员工有激励作用。但是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那持股的股份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退休后就同时退股,企业按股价与所持份额给予结算成现金,退还给退休职工。
也有少量企业可做到人退休但不退股,再继续做股东几年,为企业继续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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