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法律 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具有怎样的法律权?
房屋是你个人所有的,地皮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你有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书面证明的法律效力如何?
房屋所有权以房管部门登记为准
合同约定只表示有取得产权权利,不表示所有权归属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区别?
法律分析: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在我国民法领域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体指的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
从当前农村拆迁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积作为置换楼房面积的计算基数(一般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经济价值在拆迁置换中得以显现。地的价值在房产(房地一体)价值形成中占有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在册人口的认定。在册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批时该家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由于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着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规则。《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宅基地以户的名义取得,属家庭共有,并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家庭申请用地时,会对其常住家庭在册人口进行核定,然后分配特定面积。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确定在册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权。
(二)人口变动的产生及处理
由于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减,家庭在册人数并不固定。如果在册人口变动,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第一,户口迁移导致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在册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户口虽未迁移,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从原大家庭分离单独立户并且另行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再对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不能认定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房屋的建造者的认定
房屋建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聘请他人建造。这两种建造方式在实际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谁出资出力建造谁所有”原则进行认定。
第一,直接建造者为房屋建造人。有证据证实确实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参与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房屋出力者。
第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房屋建造的出资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能并不直接对建造房屋出资,但因共同生活其将收入交给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认定为出资人。
三、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宅基地申请审批时为在册人口并未出资出力建造房屋,之后户口迁出。此种情况下,在册时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户口迁出后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未出资出力建房,故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在册人口主张虽未出资,但曾参与建房而要求共有人权利。笔者认为,此种参与如果不能达到相当的程度(如自行建造),则可依据公序良俗对其参与认定为对家庭应尽的义务,不宜认定为共有人。
二是建房时未出资的未成年人。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准治产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未成年人在建房时尚没有劳动能力,对房产没有出资,是否认定属于房产共有人,实践中存有不同做法。有观点认为,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而笔者认为,认定未成年人有产权,固然可保障未成年的权益,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父母的利益。其实,基于抚养关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完全可以保障。
三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户内家庭成员建造。对这种情形,应参照农村房屋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认定房屋产权。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认定所有权人的权利时间节点。这主要是指在册人口,笔者认为应当以宅基地申请审批时的在册人口为准。变化后的家庭人口因未对房产形成(无论是宅基地还是房屋建造)做出贡献,不应认定为共有人。即应以权利形成之初的情形确定而不论其后的变化。例如甲作为在册人口申请建房并出资建房,即使其以后户口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其作为房屋共有人的认定;乙在房屋审批建成之后成为家庭成员,其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
第二,父母去世后,一方子女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对于此种土体使用权发生变化的情况,要重点审查变化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此种变化是否有合法的基础行为,如集体组织重新分配文件、家庭内部协议,遗嘱等。如不能证实变动的合法性,不能仅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认定其为房屋共有人。
房屋所有权怎么确权?
1.、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对于公民及其他民事主体对那些财产可以取得所有权,事实上,我国对所有权权利主体有三类,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的给予规定,《物权法》第五章只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情形,其立法本意即是除了只能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外,其余的财产公民皆可取得所有权。那么,哪些专属于国家所有?哪些属于集体所有?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除了上述属于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不能取得所有权外,其余的公民均可以合法手段取得所有权。
房屋租赁权是否等于房屋所有权?
1、如果房屋的出租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在签订合同之时,承租人最好看到其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件,只有这样才能够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合同中的出租房,保障权利无瑕疵。
2、出租人为转租人时,在实践中,大部分房屋租赁合同都会约定未经出租房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房屋。但是,也不排除承租方可以转租的情形。因此,在承租方可以转租的情形下,次承租方就没有必要看房屋的所有权证,只需看现在的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可。这里一定要注意看租赁合同中应当有承租人享有转租权条款。
3、也有存在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们进行签订租赁合同的,一般要附委托的补充协议
房屋所有权和确权的区别?
房屋确权和所有权是有区别的,房屋确权是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屋确权只有房屋所有权。
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有四项,包括房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次,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原始取的,另外一种是继-受取得。一、房屋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什么叫房屋构筑所有权?
法律分析: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在我国民法领域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体指的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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