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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特点 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2023-06-17 04:08:49法律知识1

雅典法律制度的特点?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其一般特征是:各城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内容详尽,部门完备;缺乏像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容的适用,而在于“公道”的抽象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较为灵活;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产生了“普通法”;希腊化的法律由多种邦土法律构成,术语和规则不甚固定和严谨;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秦朝法律制度特点?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物流法律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物流法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性。

  物流活动具体包括运输、包装、仓储和装卸等多个环节,而这些环节中的很多方面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在现代物流中,整个物流活动过程更是需要有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等高技术含量的活动来支持。而物流法作为调整物流活动及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具体内容必然涉及大量的与物流技术、物流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物流法也就不可避免地含有物流活动的专业术语、技术标准、设备标准及设备操作规程等规范。

  (2)广泛性。

  物流系统的运行过程和物流活动内容决定了物流法的广泛性。

  具体表现在:

  ① 内容的综合性。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成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上的全过程,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物流法对所有这些环节中产生的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内容十分广泛。

  ②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物流法内容的综合性决定了物流法不可能仅限于某一效力层次或某一表现形式。

  ③ 物流活动参与者众多。大的物流项目,一般需要有外包服务。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他们的活动既受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准则制约,又要受到行业法规和惯例的制约。

  (3)复杂性。

  物流法的复杂性。

  具体体现在:

  ① 物流法律规范中不仅有横向的民事法律规范及纵向的行政法律规范,更包括大量的技术性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纵横交错,使物流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更具复杂性。

  ② 物流需要涉及运输、仓储、装卸和加工等各

  (4)国际性。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类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随之开始全面跨出国境,而现代物流业则更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特征。

西欧中世纪法律制度特点?

1、 拜占廷帝国颁布的《法律汇编》和农业法(8世纪),《巴西尔法典》(9世纪后期) 2、 俄罗斯在基辅罗斯时期主要实行习惯法,重要文献是罗斯真理(习惯法、王公立法、法院判例的汇编)。

系统的法典编纂主要有1830年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和1835年的《法律全书》。3、 基督教分裂为以罗马为中心的天主教和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正教。公元6-7世纪编纂的拜占廷教会法汇编(宗规集)系由教规和皇帝的有关法令构成,在东欧具有很大的影响。

隋朝刑事法律制度特点?

隋唐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为辉煌的时期。隋朝立朝虽短,但它的成败得失却为其后唐王朝的统治留下了宝贵的经验,隋初的《开皇律》亦成为唐律的蓝本,即所谓的“隋亡而法不亡”。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集秦汉以来历朝封建法典之大成,不仅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更以精湛的立法技术和完备的法律内容为后朝及周边一些亚洲国家所吸收。

一、隋朝的法制概况

1、隋初法制指导思想

(1)德刑并用,取适于时

隋初统治者在进行全面的社会改革之际,将“德治”确定为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欲通过仁政、德治,来改变当时的“君无君德,臣失臣道,父有不慈,子有不孝,兄弟之情或薄,夫妇之义或违,长幼失序,尊卑错乱”(《隋书.刑法志》)混乱局面。

为了体现德治,文帝以“帝王做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为由,大刀阔斧改革法律,废除繁法苛刑。

(2)重视立法,择善而从

(3)以律断案,事须割情

2、隋朝法律的成就

隋朝法律的成就集中体现在《开皇律》和《大业律》,均已不存。根据史料记载,《开皇律》在基本内容以及篇章体例上的贡献主要为:

(1)定律500条,凡十二篇,完善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2)刑罚上确定了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

(3)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等列为定制,创设 了例减之制,进一步扩大了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

(4)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进一步明确了封建刑律的打击重点。

3、隋朝后期法制的破坏

隋文帝早年锐意求治,法制上多有建树。但后来的毁法专制,在开皇十年已经屡见不鲜。至晚年时,用刑尤峻,喜怒无常,过于杀戮。隋炀帝虽改定修成《大业律》,却是“欲袭制乱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

二、唐朝的法制概况

1、唐朝的法律思想

(1)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唐律.名例篇》的疏文明确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律令宽简,连续稳定

(3)以律断罪,一一于法

唐太宗“人有所犯,一一于法”(《贞观政要.公平》)

2、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律疏议》的内容:

502条,十二篇。具体为:

名例律,规定了唐朝法定的刑罚和刑罚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卫禁律,是有关警卫宫廷和保卫关津要塞的规定。

职制律,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户婚律

厩库律,是关于公私牲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擅兴律,是关于军事控制、指挥和工程兴造方面的规定。

贼盗律,是有关惩治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的法律规定。

斗讼律,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规定。

诈伪率,是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规定。

杂律,为拾遗补缺规定,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行为的规定。

捕亡律

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规定。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一般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很高。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英国法是在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法官的判决本有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有“法官造法”...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概括明初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

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

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

古巴比伦王国法律制度特点内容?

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当政时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维护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巩固现存秩序。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结尾三部分。法典的基本特点:首先,它明显地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保护奴隶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还保存某些习惯法残余,例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原则(第196、200条)和神判习惯(第2、132条)等;再次,从现代意义上说,汉谟拉比法典并未区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诸法合一,法律条例既从民法角度也从刑法角度来确定。

法律制度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关于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度的法典;格乃经整理的皇帝的制敕,具有法规汇编性质;式是国家机关经常和广泛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对律、令、格、式的关系,综上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这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度成就,也是力求审慎处理刑狱和法制划一的显著反映。

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大中刑律统类》、《开元律》及《开元律疏》,还有《大中刑律统类》。它们被统称为“唐律”。

《武德律》由唐初光禄大夫、侍中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53条新格,并于624年颁行。共12篇,500条。

《贞观律》是长孙无忌和房玄龄以隋朝《开皇律》为基础,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有: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由孙无忌等修。当时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长孙无忌等奉命对《唐律疏议》的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最后完成30卷,计12篇502条,经唐高宗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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