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立法计划到实施一般多长时间?
一、纳入立法计划到实施一般多长时间?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一般一年内要完成。
法律草案,有关立法的倡议列入议事日程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和表决的法律原型。
进行立法,首先必须提出立法议案,在提出立法议案的同时不一定也提出法律草案。在实际工作中,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在提出立法议案前,往往对有关问题作了详尽的调查研究,并同有关方面进行了协商讨论,从而在提出立法议案的同时就提出相应的法律草案。
另外,法律草案可以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或人员起草,也可以由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或人员起草。提出法律草案并不是立法的必经程序。
在立法程序中,法案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二、法律草案审议后多久表决
法律分析:按现行的规定,每次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为一个月。一部法律或法律的修改,需要经过三审,每次征求意见都是一个月;法律草案是在法律正式交付全国人大表决前,先行将法律初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再进行修改,再交付表决,通过后就成为了正式的法律。修正案是立法机关对于现有法律的修改,这样做可以避免重新立法,节省资源,同时不会改变现行法律的总条数,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三、法律从实施到出细则要多久?
你好,
法律从实施到出细则时间有长有短,短的几个月,慢的要几年。
这个不好说的,有的法律就不会有细则,如果有的话,一般在一年以后了
立法法93条怎样解读 1。法律的目标和可执行性
法律要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且,既然法律已经制定,这些法律应该是可以执行的。因此,新《立法法》第6条增加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规定和“法律standard”第二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可执行。
2.税收必须合法
多年来,虽然我国有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税种的确定和税率的确定一直是政府和部门及其税收征管活动中的规定,社会上不时会有一些不确定的说法和预期。为此,许多学者和专家呼吁NPC代表提出一项动议,要求征税和确定税率必须合法。尽管经历了一些波折,这种上诉和动议最终还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因此,在修订后的《立法法》《税收》第八条中,增加了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了“税收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征收管理等基本税收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样,今后政府征收什么税,向谁征收,征收多少,如何征收等。必须由NPC立法来决定。
3.对授权立法设置限制
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就授权国务院制定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暂行规章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根据这一授权,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细化和深化,这种授权也存在一些弊端。因此,近年来许多代表提出了建议,建议授权立法应具体限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期限、监督方式和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授权”,并指示授权机关及时纠正其不当的授权立法。经过讨论和通过,新的《立法法》符合第10条的要求。除授权的目的和范围外,强调要明确确定授权的“事项”和“期限”,以及授权机关在执行授权决定时应遵循的原则。同时,增加了第二和第三段,以限制:
“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除非授权决定另有规定。
“受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受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是否有必要对法律;制定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有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4.具体调整或中止法律的适用
随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和运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整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些法律及其条例,并在试验期间暂停适用。实践证明,这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然而,以前的立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和授权,这有时会引起一些人的批评。最近,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建立新的自由贸易区。在这些领域,也有必要调整法律的一些法律法规,暂停适用一些法规。为此,新的《立法法》号文件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新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授权对法律部分地区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修订后的《立法法》明确指出,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立和开展立法咨询,完善法律草案的立法论证、听证、公众咨询制度,完善审议表决机制。新的《立法法》在第36条中增加了第2款和第3款,以确保在立法之前能够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促进科学和民主的立法:
“如果法律案专业性很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与法律案有关的问题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基层和团体、部门、人民团体代表、专家、人大代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意见。听证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6.建立立法评估机制
为了充分保证立法质量,修订后的《立法法》还建立了国家立法的立法评估机制,包括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前者体现在新增加的第39条:“在法律委员会将法律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前,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评估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引入法律,的时机、在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在审查结果报告中对评估进行了解释。”
后者反映在新的第63条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法律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7.地方立法权扩大,边界划定
修订后的《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根据第72条的规定,它涵盖所有有区的城市,并赋予它们地方立法权。同时,新《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界限,规定设区的市只能制定“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的地方性法规。本修正案的例外是“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新立法的相应规定中,明确了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可以扩大边界,同时划定边界。
8.规章的制定不得限制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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