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平等法理学书目 法律与平等法理学书目有哪些
法理学中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
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
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
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
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ps: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
基础。
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的解释。
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进行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法理学中法与法律的名词解释和区别?
法的外部特征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但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这使得法与思维、语言、技术等规范相区别。
法作为一种规范,当然具有规范性特征,它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模式。从效力上看,法这种规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且在生效时间上也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途径。所谓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所谓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两种方式。“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而且该法律体系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在形式上总是一元的。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之所以要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是因为:第一,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第二,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当然,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应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否则,国家强制力就成为赤裸裸的暴力。 (四)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为“法的概括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第二,法的效力具有重复性,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当然,法也是有局限性的。 (五)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之所以具有程序性特征,主要是因为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而且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总之,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是通过法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体现和调整、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转自学易网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为什么认同法律平等?
法律是国家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准绳如果不平等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容易产生有特权的人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坚决不允许也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最为根本的地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为我是中国人而庆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对所有人一律平等适用。注重“面前”两字是“适用”的引申。
2、法律上人人平等是指不单单是适用法律平等,还包括在立法上对一切人平等看待。
3、我国法律目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没有做到在立法上平等,因为我国宪法就有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因此不是法律上人人平等。
法律和什么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说过,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就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事实)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般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使用法律上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可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并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法律对平等权的保护?
法律是有对平等权实施保护的。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
1.《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建国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成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根本原则。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功能,在总纲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将男女平等纳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二部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以宪法为依据、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的全面的、综合性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全面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和补充性的条款,将现行宪法、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加以系统化和具体化。
《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大法,他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等基本原则。在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中,《婚姻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但期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一直不变。2001年,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重婚纳妾、草率结婚离婚、对待婚姻家庭不负责任、家庭暴力、单亲母亲贫困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和低龄化等问题,在充分考虑妇女的意愿和妇联组织的意见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力度,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其他各项专门法都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公民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还针对女性的特点做出了特殊规定,如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等。《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拥有、管理、处理财产的权利。妇女在取得应继承的遗产后,有权携带财产结婚或再婚,他人无权干涉。《母婴保健法》明确规范了母婴保健的责任和义务,使妇女的健康水平和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以及企业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中,都充分考虑了对妇女特殊利益的保障,将涉及到的妇女发展问题,通过法律总则和具体规范进行适时的调整,充分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和特殊利益得以实现。
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哪些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如下:
1、政治权利:法律所赋予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妇女参加和管理国家事务,对国家大事发表意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干部进行监督的权利,它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我国妇女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权;三是监督权、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四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权利;五是宗教信仰自由权;六是通信自由权。
2、文化教育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二是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男性儿童、少年平等。三是妇女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与男子平等。四是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与男子平等。五是妇女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与男子平等。
3、妇女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和按社会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妇女的劳动权利受保护主要体现在:就业权、休息权、物质资助权、分配权、晋职晋级权的享有与男子平等。
4、妇女财产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权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妇女的以上权利与男子一样是平等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5、妇女人身权利:法律确认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平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广大妇女作为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人身权利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妇女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妇女的肖像不受侵犯;妇女的人格名誉不受侵犯;妇女的住宅不受侵犯。
6、婚姻家庭权益: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公民在结婚、离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妇女在结婚、离婚方面权利与男子平等,在家庭中,妻子的权利与丈夫权利平等,母亲的权利与父亲的权利平等,在家庭各个成员中,女性的权利与男性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现实生活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对妇女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和抚养子女权利、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都给予了特殊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真的平等吗?
对于平等一词,不能理解为绝对公平,实体利益上的平均,因为这是做不到的。特别是法律纠纷,解决的都是过去的事情,相当于考古工作,不可能所有细节都查明,而且对于事物的判断更涉及裁判人员的主观认识等因素。
法律的首要作用在于定纷止诉,以儆效尤,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其理解有两种情况,
其一:在法律面前,对于同样的事情,不管当事人是谁,都要同样对待,所谓一件事,一种情况只有一种处理结果,对所有的当事人而言,要吃亏全吃亏,要占便宜全占便宜,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这也是法的指引的作用)。
其二,那就是法律上处理程序的平等,法院处于居中的地位,公平的保证每一个当事人能够受到程序的保护,即所谓的程序公正。
所有的过程都要所有人全程参与,法官没有偏袒,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充分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如:举证、陈述,抗辩,申请回避等。至于判决结果,则不一定充分反应实际情况。如果一方没有证据,则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一方诉讼知识欠缺,上了对方的当,那他只有自认倒霉。
如果因为穷没有雇到律师或者好律师,那也没有办法。穷人遇到富人,糊涂人遇到聪明人,只能自认倒霉。因为物质决定意识,物质上的优势必然导致最终的优势。西方法治精神,严禁法官在认为不公平时加入诉讼,其只能主持程序审判,在听取陪审团有罪无罪的判定后决定刑罚刑法,其目的就在于此。
所以最终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我理解首先是程序公正,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其次,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惩戒,严禁枉法行为。
最后,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使每个当事人不能因为穷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救助(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律师服务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是必须品而不是奢侈品),但是必须看到,免费律师大多数情况下比不过有钱人雇的律师,但我认为这是大多数人应该所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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