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300条第1款怎样在执法乱动中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罪名是【****(这几个字不让发表)国家政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罪名是【组织、利用传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二者的区别是较大的。
【****国家政权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罪名,而【组织、利用传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罪名。这样,如果后者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话,就不能用前一个罪名治罪,只有,组织、利用传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来****国家政权,才能以前一个罪名治罪; 另外,【****国家政权罪】不一定是有组织的,完全可能是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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