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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平等 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

2023-06-16 07:27:58法律知识1

体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法律名言?

这一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指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能有超载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一原则更多体现在刑法的原则中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为:对任何犯罪人,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载法律的特权。其具体体现有三:一是定罪上一律平等,二是量刑上一律平等,三是行刑上一律平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平等都是相对平等的,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

不平等主体间适用的法律有哪些?

一是和解当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意见,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合解。当然,这种和解不能违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二是调解

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合同争议,彼此又不能达成和解,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的上级单位,合同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调解,从而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三是仲裁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依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它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

平等原则的适用条件?

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是指适用的主体。如上所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在属性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籍上,包括我国当事人、也包括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当然,对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我们还应当采取“同等对等”的原则。

二是指适用的案件。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无论是财产权益争议案件,或是身份关系争议案件,都适用该原则。非讼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这一原则。

三是指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他诉讼程序都适用该项原则。

四是指适用的人民法院。该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

什么是适用性法律一律平等?

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人人平等,没有特权。

法律和什么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说过,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就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事实)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般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使用法律上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可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并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法律对平等权的保护?

法律是有对平等权实施保护的。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

1.《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建国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成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根本原则。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功能,在总纲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将男女平等纳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二部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以宪法为依据、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的全面的、综合性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全面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和补充性的条款,将现行宪法、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加以系统化和具体化。

《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大法,他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等基本原则。在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中,《婚姻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但期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一直不变。2001年,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重婚纳妾、草率结婚离婚、对待婚姻家庭不负责任、家庭暴力、单亲母亲贫困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和低龄化等问题,在充分考虑妇女的意愿和妇联组织的意见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力度,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其他各项专门法都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公民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还针对女性的特点做出了特殊规定,如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等。《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拥有、管理、处理财产的权利。妇女在取得应继承的遗产后,有权携带财产结婚或再婚,他人无权干涉。《母婴保健法》明确规范了母婴保健的责任和义务,使妇女的健康水平和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以及企业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中,都充分考虑了对妇女特殊利益的保障,将涉及到的妇女发展问题,通过法律总则和具体规范进行适时的调整,充分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和特殊利益得以实现。

为什么认同法律平等?

法律是国家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准绳如果不平等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容易产生有特权的人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坚决不允许也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最为根本的地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为我是中国人而庆幸。

法制统一性是指什么?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么?

法制的统一性。其含义为:(1)避免法律中的矛盾;(2)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首先是合宪性原则,即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其次是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宪法和上位法作为依据,该下位法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第四,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立法活动要遵守宪法,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合法性的重要原则。一个国家的立法只有建立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才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立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到上下级层级的法律效力问题。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下级组立法时对上位法律的遵从。

司法中,强调司法独立,不仅对于保证司法的公正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对于法制统一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关于司法独立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内容:

(1)司法权的专属性。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另外,提高审级对于法制统一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很多问题在一个法院中解决有助于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法律适用方法?

就整体上说来,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逻辑中推理的三段论过程:

  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

  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

  一、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二、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 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

  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 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三、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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