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的法律渊源?
台湾民法的法律渊源?
民法起草委员会於民国17年(1928年)成立;成员均为法学者,包括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後由王用宾继任)、何荣(担任秘书)、胡长青(担任编集执行长)等人。
民法总则编於民国18年(1929年)5月23日公布,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债编於民国18年11月22日公布,民国19年(1930年)5月5日施行。物权编於民国18年11月30日公布,自民国19年5月5日施行。亲属编及继承编於民国19年12月26日公布,自民国20年(1931年)5月5日施行。本法为实体法,直接规范人民私权利之各种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而非程序法。在民商关系上,这部民法基本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原则,亦即在体例上不再特别区分民法与商事法 本法采取欧陆法系的立法方式,共分为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及继承编五编;其中总则、债编及物权编由於规范了人民最基本的财产关系而被合称为财产法,亲属编和继承编则被称为家族法或身分法。
中国台湾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还是案例法系?
自清末沈家本,伍廷芳修律以来,基本仿效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来建立自己的新法体系,中国法律近代化从一开始就打上了很深的德国烙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仿效德国和日本建立起自己的六法体系,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是大陆法系最重要的标志,史称“六法全书”。国民党战败后把六法全书带到了台湾,并在台湾延续下来了清末以来的变法修渣知律的成果,所以说台湾是法德式的大陆法系,而且还是非常典型的大陆法系。而共产党斥责《六法全书》为资产阶级产物,宣布尽废六法全书,中国法治近代化遭受重大挫折,自清末以来建立起来的法治成果功亏一篑,至于发生文化大革命,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自不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仿效苏联建立起一套苏联式的法律体系,而苏联是继承前沙俄帝国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故仍属大陆法系。苏联解体后,中国法治不再以苏联为师,而是自己的发展道路,即在保持前苏式法制的基础上,大量吸收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并借鉴英美法系成功的判例,将其成文化,所以中国大陆虽然与德法大陆法系有重大区别,但仍属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比较,有下列区别:
1,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且成文法系统,富有科学性和逻辑性,判例除在特殊情况下,一般不是正式渊源;英美法系虽有成文法,但不是主要渊源,且没有系统化,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宁可适用前人依成文法所作出的判例来断案,也不直接采用成文法。
2,大陆法系法典讲究缜密的逻辑,讲究科学性和系统性,讲究理性主义和先验主义,法官适用主要采用“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演绎推理,这种特性决定法官,律师,检察官这样的法察扰律职业人员必须接受长时间的法学理论教育,否则无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英美法系讲究经验主义,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官断案主要依法以前的判例来断案,而不是成文法。法官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寻求正义,而不是法律的故纸堆,法官不应当机械的适用法律。这种适用法律的方法不是以演绎法,而是归纳推理法来实现,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广博的知识与深厚的社会生活阅历,否则他们无法从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寻求公平正义的真缔。
3,大陆法系由于讲究理性主义,所以审理案件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员,即法官来断案,而不是法律的门外汉,陪审团来审理,大陆法系认为,法律是一门精细,缜密,讲究逻辑的科学,非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法律实践不得为之。英美法系则讲究感性主义,认为“公道自在人心”,陪审团成员虽不懂法,但能以一颗朴素的公平正义的心来判断是非公道,法官要做只是保证控辩双方遵守正当程序,不得逾规越矩。
陪审团是英美法系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是英国人,美国人用来保卫自由的武器,当初克伦威尔当政后,想以审判的方式处死前王室成员,但由于有陪审团的存在,克伦威尔无法左右审判,所以大量王室成员躲过一劫;而相反的,在法国大革命,拿破仑称帝后,引进了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用以保卫大革命确立起来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但命运真会捉弄世人,拿破仑利用法国人民对他的狂热崇拜,以陪审团的形式大肆迫害自己的政敌,在英国成为自由捍卫器的陪审团,在法如没消国却成为了拿破仑迫害政敌,自由的武器。看来一国实施何种法律制度与他的文化土壤有关,世上没有最好的法律,只有最适用自己的法律,任何法律移植都必须考虑自己的国情与文化土壤,否则“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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