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平等的保 法律对平等的保护
法律对平等权的保护?
法律是有对平等权实施保护的。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
1.《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和什么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说过,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就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事实)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般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使用法律上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可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并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建国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成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根本原则。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功能,在总纲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将男女平等纳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二部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以宪法为依据、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的全面的、综合性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全面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和补充性的条款,将现行宪法、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加以系统化和具体化。
《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大法,他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等基本原则。在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中,《婚姻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但期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一直不变。2001年,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重婚纳妾、草率结婚离婚、对待婚姻家庭不负责任、家庭暴力、单亲母亲贫困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和低龄化等问题,在充分考虑妇女的意愿和妇联组织的意见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力度,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其他各项专门法都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公民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还针对女性的特点做出了特殊规定,如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等。《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拥有、管理、处理财产的权利。妇女在取得应继承的遗产后,有权携带财产结婚或再婚,他人无权干涉。《母婴保健法》明确规范了母婴保健的责任和义务,使妇女的健康水平和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以及企业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中,都充分考虑了对妇女特殊利益的保障,将涉及到的妇女发展问题,通过法律总则和具体规范进行适时的调整,充分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和特殊利益得以实现。
为什么认同法律平等?
法律是国家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准绳如果不平等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容易产生有特权的人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坚决不允许也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最为根本的地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为我是中国人而庆幸。
举例法律地位的平等表现?
法律平等,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条件下所享有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法律待遇。
它要求在情况相同之时,人们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妇女在政治上、文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平等地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平等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平等是人类重要的价值追求。资产阶级在其革命中喊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是资产阶级并没有实现平等,即使是在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之后,平等依然只是一个徒有虚名的口号。
他们当年的革命口号,在其革命成功之后,就成了贫富差异的遮羞布和资产阶级炫耀的装饰品。
无产阶级在其革命历程中也高举起平等的大旗,并把平等作为革命的重要目标。
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更是直接将平等作为自己重要的法律原则,写进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其明确认可,并切实地加以坚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特别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践行平等就是每个公民平等的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践行平等除了公民平等的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平等的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
公民在法律判决上一律平等对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都是对事不对人的,所以公民在法律判决上一律平等的这你可以放心,现在的社会会有人说他有关系,有人,但是在法律面前都没有用,毕竟是发治社会,法还是大于情,大于理的,在法律面前要是都不能人人平等那还谈什么法。
我国首部平等的法律是是什么?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国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
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族,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妇女作为独立的“人”被第一次写进了宪法中,且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苏区政权的管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真的平等吗?
对于平等一词,不能理解为绝对公平,实体利益上的平均,因为这是做不到的。特别是法律纠纷,解决的都是过去的事情,相当于考古工作,不可能所有细节都查明,而且对于事物的判断更涉及裁判人员的主观认识等因素。
法律的首要作用在于定纷止诉,以儆效尤,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其理解有两种情况,
其一:在法律面前,对于同样的事情,不管当事人是谁,都要同样对待,所谓一件事,一种情况只有一种处理结果,对所有的当事人而言,要吃亏全吃亏,要占便宜全占便宜,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这也是法的指引的作用)。
其二,那就是法律上处理程序的平等,法院处于居中的地位,公平的保证每一个当事人能够受到程序的保护,即所谓的程序公正。
所有的过程都要所有人全程参与,法官没有偏袒,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充分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如:举证、陈述,抗辩,申请回避等。至于判决结果,则不一定充分反应实际情况。如果一方没有证据,则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一方诉讼知识欠缺,上了对方的当,那他只有自认倒霉。
如果因为穷没有雇到律师或者好律师,那也没有办法。穷人遇到富人,糊涂人遇到聪明人,只能自认倒霉。因为物质决定意识,物质上的优势必然导致最终的优势。西方法治精神,严禁法官在认为不公平时加入诉讼,其只能主持程序审判,在听取陪审团有罪无罪的判定后决定刑罚刑法,其目的就在于此。
所以最终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我理解首先是程序公正,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其次,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惩戒,严禁枉法行为。
最后,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使每个当事人不能因为穷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救助(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律师服务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是必须品而不是奢侈品),但是必须看到,免费律师大多数情况下比不过有钱人雇的律师,但我认为这是大多数人应该所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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