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包括
一、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包括
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差异,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此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问题。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运用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就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
(一)关于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但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我国公民定居国外,并在定居国进行民事活动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二)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凯饥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三)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局穗行为地法。不过,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行为,如依中国法律不属于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以侵权行为处理。
(四)关于不动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不动产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婚姻关系,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桐孙卜七)关于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抚养关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根据“信守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二、有关国际法的法律
国际法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立条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罗马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反导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南极条约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仔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湿地公枝戚皮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上海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日内瓦公约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联合国宪章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法院规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猛差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关于月球的两个国际间文件
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里斯本条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
的任择议定书
妇女与科学承诺宪章
中美联合公约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
一、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
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对此国际上通常有所谓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两种理论,而一元论中又有所谓国内法祥纳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的不同。
国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内法的效力比国际法高,一切要服从国内法。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所有的国内法都要服从国际法。这个说法也不对,因为这么一来就等于否定国家的主权,从而使得一个国家可以借口国际法干涉别的国家的内政。可见,一元论的两种说法都是片面的。二元论属于一种平行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它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分别形成两种独立的法律体系。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这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观点。
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从一般原则上规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方面,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明文规定,“各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内政不能干涉,这也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凡未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均属国内管辖,由国内法调整,不在国际法效力范围之内。
应当谨灶没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是有着密切联系的。由于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参与制定者,因此,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顾及国内法的规定。这样使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一般是不会发生冲突的,或即使发生冲突,一般也是可以调整的。至于具体以何种方式来保证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或调整辩高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这属于各国国内法予以规定的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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