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餐饮业法律 城乡建设餐饮业法律法规
餐饮业经营场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等要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远离污染源,不能小于五十米,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地面墙壁应该防水防渗透,容易打扫卫生,通风换气良好,各种各样制度公示栏齐全等等
餐饮业营业时间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看,餐饮业的营业时间没有规定限制。
餐饮业作为与民众息息相关的行业,其营业时间没有法律限制,企业主主要依据市场规律来决定营业时间。但任何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都应该遵守法律社会公序良俗和,在营业期间保证不扰民,不污染公共环境,严格依照卫生法规来保证食品安全。
与餐饮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餐饮业涉及的法律法规: 食品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
餐饮业销售自酿啤酒违反何部法律,如何查处?
1、餐饮业销售自酿啤酒在自营的场所进行销售,不流入市场,是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用进行查处。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扎啤等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所谓自酿啤酒顾名思义就是自己手工酿造的啤酒,自酿一般出现在酒吧,高档酒店,啤酒屋,或者是一些娱乐场所,一般是啤酒屋比较多,自酿啤酒是全麦芽酿造,不添加任何防腐剂和添加剂,即:麦芽,啤酒花,酵母,水。
4、只要经营者按规定办了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还有工商,税务登记,办有营业执照是可以在自营的场所内销售自酿的啤酒。
5、由于国家法律规定,自酿啤酒只出现在上述场所,自酿啤酒目前不可以装瓶销售,或者进入商场超市,所以想喝自酿啤酒还是去有专门设备酿造啤酒的啤酒屋或者酒吧,就能喝到口感极好物美价廉的自酿啤酒。
餐饮业绩标语?
新单续保并肩上,业绩倍增创辉煌。
餐饮业诗词?
1、充肠皆美食 唐 白居易 《松斋自题 时为翰林学士。
》2、与君美食复甘眠 唐 白居易 《偶吟》
3、药物扶持美食眠 宋 陆游 《归三山入秋益凉欣然有赋》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城乡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城乡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2大类分别是建设用地H与非建设用地E。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
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第四条 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能源、通信、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有计划地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碍,保证泵站正常运转,确保城市汛期安全。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第二十六条 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需要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严加保护。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管理执法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执法人员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活动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的,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0日原则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12月15日公布的《山东省城市(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城乡建设专业就业前景?
城乡规划专业就业前景是非常好的。
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城乡规划设计或城市管理工作,就业前景良好。
既可进入城乡规划设计院、城市规划编制中心或建筑、景观园林设计院、房地产公司等从事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方面的工程设计工作。
又可进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局)、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从事城乡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近三年的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95.16%,100%,97.06%。
全国城乡建设证件查询?
可以到专门的城乡建设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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