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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有无法律依据 安置帮教有无法律依据呢

2023-06-13 09:56:28法律知识1

什么是安置帮教?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教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帮教安置对象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帮教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安置帮教注意那些?

1、实地走访,拟帮扶计划。为了深入了解其个人经历及家庭情况,应该立即联系该户“家长”,了解其基本情况,并通过走访村民、入户谈话等方式开展排查。立即对刑满释放人员做了预衔接,按照监所的建议将刑满释放人员纳为重点观察对象,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制定了初步的安置帮教计划。

2、细心引导,重建社会关系。一方面通过心理疏导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要好好珍惜现在的生活,不要再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另一方面告诫刑满释放人员要和社会闲散人员不要来往,断绝关系。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现状,帮助其重新建立社会关系。

3、经常走访,解困帮扶暖人心。组织工作人员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走访帮教,从生活上给予关心,从情感上给予温暖,不施压、不嫌弃、全力帮扶,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回归正轨,勤劳致富。向宣传关于政府对于贫困户帮扶的相关政策。

安置帮教内容怎么写?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教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帮教安置对象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帮教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安置帮教限制自由吗?

安置帮教不限制自由。安置帮教是刑满释放人员在释放后进入为期五年的安置帮教期,帮教期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村委会,家庭成员组成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监管教育帮扶,不限制自由,是合法公民,依法享受各项公民合法权益。

安置帮教什么意思?

安置帮教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教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帮教安置对象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帮教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入教和安置帮教的区别?

入教指申请核准加入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重点安置帮教对象有哪些?

重点安置帮教对象包括被监狱、看守所确定的需要重点安置帮教的人员和出狱后无家庭、无收入、无亲可投的人员。

重点安置帮教对象需要实现无缝对接,建立由家庭成员、村委干部、司法机关联合组成的安置帮教小组,制作安置帮教工作档案,进行为期五年的安置帮教。

甘肃省安置帮教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矫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确保社会安全稳定,近期,定西市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定西市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形势和风险隐患定期研判分析制度(试行)》《定西市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西市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制度》《定西市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四项工作制度,各县区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四项制度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安置帮教中的安置是什么意思?

安置帮教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安置的意思是积极引导帮助其实现安家就业。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

安置帮教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摘录

1994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规定了四条内容。其中37条规定:“对刑满解教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区”。“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第五章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2、《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1999年2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

3、《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摘录

1991年8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摘录

1992年7月22日经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指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一是提倡尽可能由原单位接受安置;二是鼓励和帮助自谋职业;三是暂时无业可就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5、《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摘录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7条“企业防地有劳动用工权”中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同其它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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