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返还原物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山东省各级法院返还原物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 (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竖改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余枯判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败帆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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