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与法律援助 指定辩护与法律援助的区别
什么是指定辩护,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但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是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前面说的是相关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都一定会为其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对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也会为其指定辩护人,但是对于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许多法院并不一定为其指定辩护人。
法律援助由谁指定?
答:1、法援中心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
2、法援案件优先由法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确需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援助的,尽可能以轮流的方式指派,确保辖内有义务提供法援服务的人员,合理承担援助义务
3、刑事法援案件应当指派法援专职律师或社会执业律师承办
4、经审查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法援中心应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指派具体承办人员开展工作
5、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法援中心应在收到指定函之日起三日内安排援助人员并函告人民法院
6、同一法律案件的同一受援当事人,可酌情指派l—2名援助人员提供帮助
7、指派通知可直接送达受指派人员,也可送达受指派人员所在单位
8、拒绝援助或未按指派要求履行援助义务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出庭辩护吗?
当然可以,法律援助中心是指派律师为当事人进行指定辩护的,在刑事诉讼领域享有跟自行聘请的律师一样的权利。
刑事辩护借钱请律师还是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你经济条件许可,你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你辩护。如果你经济比较困难,又需要委托律师帮助你辩护,你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不管是你自己委托的律师,还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律师都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为你辩护,不存在所谓花钱与不花钱的差别。
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你说的是刑事辩护制度吧,根据新的刑诉规定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3.盲、聋、哑。
4.尚未完全丧失控制和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5.经济条件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
前四种属于强制,第五种属于申请辩护。
此外,在刑诉中,“应当”和“可以”的区别是很大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只有上述5中情形。
指派律师进行指定辩护的时间起点?
自收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之日起为起点。
法律援助的律师会全心全意辩护吗?
这是必然的毫无疑义的。我国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为当事人或者相关组织提供法律帮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全心全意进行辩护的。
而法律援助是国家的司法救济的一项举措,对于接受此项工作的律师,其工作任务与代理的其他律师的工作没有区别。都是全心全意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辩护的。
委托亲友辩护与委托律师辩护的区别?
没有区别。首先都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要了解案情,然后根据案情来诠释出自己的观点。
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有什么区别?
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 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二、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三、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 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 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应当做出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而不能一边看着控方的确凿证据,一边满口跑火车不认账。五、关于刑事辩护,还应说明以下几点:1、刑事辩护不是作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辩护律师绝不可利用刑事辩护的机会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这样的行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2、争取该争取的,放弃没意义的。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有其自身独有的规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这个现实,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3、刑事辩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强词夺理。犯罪了,就应该负责。对于证据确凿的事实,应尊重事实,做量刑辩护。如果非要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甚至强行做无罪辩护,不仅起不到辩护的作用,反倒让人感觉是在负隅顽抗。
什么人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形?
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是指没有律师资格证的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依法不应指定辩护的人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