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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3-06-12 10:25:16法律知识1

不提执行异议可以直接异议之诉吗?

不可以。案外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所有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其异议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能调解吗?

执行异议之诉可以调解。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执行异议之诉也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自愿,法院也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执行异议之诉三种结果?

结果为支持,驳回,部分支持。第一种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判决不得对异议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种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讼请求,判决可以继续对原告提出异议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种是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胜诉率有多高?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有多少胜率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主要看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足的一般会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如何提起及管辖?

案外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裁决不服,应向执行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有哪些?

  

1、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法院的特殊管辖权,可排除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权。  

2、在执行异议之诉标的为不动产时,仍然由执行法院行使管辖权。因为执行异议审查的是执行程序中标的是否涉案的问题,不是直接处置不动产的诉讼程序,故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规则。

执行异议之诉中院法官是否回避?

裁判要旨

本案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审查内容是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非针对审判程序中形成的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进行评价,不属于《执行回避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程序的审判”。

案例索引

《海南金海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341号】

争议焦点

作为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又主办执行异议案件是否违反了回避的规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本案执行法院是否存在法官违反回避制度的情形。本案执行法院海口中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审查内容是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非针对审判程序中形成的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进行评价,不属于《执行回避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程序的审判”。金海安公司主张关于海口中院张磊法官应予回避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执行异议之诉可以当庭调解吗?

可以调解。执行异议之诉,只要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同时解除对异议财产的执行。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由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执行分配异议之诉会中止诉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合这两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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