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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的局限性 正当法律程序的局限性是什么

2023-06-12 07:41:19法律知识1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功能和意义?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基本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决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具体要求:   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   第二,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可以说,自然正义的两项要求均与程序有关,是判断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 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主要意义可归结为两个规则: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 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正当程序重要的法律依据?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在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对正当法律程序有着比较明显的体现。

这部法律首次将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核心内容的听证程序引进了行政处罚领域。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

此后,《价格法》 、 《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等也规定了相关的听证制度。

这表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中国已开始落地生根。

为什么法律强调正当程序?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人类法治实践的历程表明,程序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最佳工具。一套组织严密,设计合理,充分体现各方面“声音”的程序设计,无疑是使行政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相对人权利得以合法保障的最有效措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使命正在于此。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偏不倚;它给予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参与权力行使的机会;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表明身份,告知理由,说明依据等公开义务,从而使保证了行政权力得以公正、公平、公开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作为程序的参与人可以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性条款直接享有和行使程序性权利,如被告知理由,要求进行听证等,这可以规制国家权力的正当运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具体体现,从而保障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给人权造成的不法侵害。

再者,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民主的本质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凡属于人民自己的事,由人民做主。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都必须让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广泛地参与,这无疑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法律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有: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法律原则的局限性?

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确定性,是法律规则的特征。所谓法律规则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则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抽象而来,它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表现为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共性。

法律一般只对社会关系作类的调整或规范调整,而不作个别调整。但是,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为此规定人的行为规范,法律也不可能无所不包,特别是成文法的滞后性,使得任何法律都会有缺漏和盲区。

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应明确无误,尽可能地避免模糊性,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

但是,由于某些原则性的法律条款在文字上的不确定,或者由于出现了没有预见到或没有先例的情况,或者由于社会哲学、正义观念或态度发生变化等原因,实践中不存在或不可能有完全确定的法律体系。

因此,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确定性的不完善,使得法律规则正义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局限性。

西塞罗法律思想的局限性?

西塞罗是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正义的本源,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

(1)西塞罗把自然法归结为人的理性,人因为具有理性因此与上帝共享正义。

(2)自然法是一种较高的法律,是一个国家制定法(实在法)的指导思想。人同时受自然法和实在法的支配。

(3)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引申到罗马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法律的局限性是什么?

法律的局限性就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法一般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

3、社会对法的利用程度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一定的社会关系要求有适当的法律调整,法律规定超过了由社会制约的程度或达不到这个程度,都会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使社会陷入过分的组织性(僵死、刻板)或无组织性。

扩展资料

法律局限性的弥补方法

1、与其他社会调整方法有机结合

事实上,法律与道德以及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只有与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社会调整手段有机结合,形成彼此协调互动的运行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内在功能。

2、重视法律解释

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地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实践中,法律条文相互重叠、冲突、矛盾及该规定而没有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就相当有必要对法律做出与时代需要尽可能一致的说明和解释。

3、提高立法者的素质

立法中存在着局限性,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努力提高立法者的素质,使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真理性的要求。立法是对于现实社会的反映,只有反映现实社会规律的法律才能够很好地被人们所遵守,在现实中发挥巨大的效力。

法律意义的正当性

简而言之,正当性就是经过神学、宗教、道德、哲学论证等取得的价值合理性与经过社会认可、经验证实而获得的现实有效性的统一。对于宪法的正当性的认识需要在以下几个维度上来予以把握:宪法应当体现社会共同体的终极人文关怀;宪法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宪法应当体现价值合理性与现实有效性的统一;宪法应当体现价值普适性和文化传承性的统一。回顾中国宪法六十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确立并坚持宪法的正当性要求,有利于准确把握中国宪法的精神实质和整全体系;有利于中国宪法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中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及其宪法秩序的全面实现。

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局限性有:

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

二,法律调整的范围极其广泛,但并非全部

三,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进程,既滞后性。

什么是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自然正义观念,也即“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作出裁判,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

正当程序最早体现于英国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正式提出于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后又在著名的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得以兴盛。美国前联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评价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正当程序最终历史性地确立于美国宪法1791年的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美国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最重要的宪法保障,更加巩固了美利坚法治与民主的基石。正当程序的规范与理念在美国已经深入人心,而在我国,即使是法制建设已历数年的今天,“正当程序”仍然徘徊于法治门外,彳亍而无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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