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案例分析的书 有关法律案例分析的书籍有哪些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与法律知识有关的案例,写3篇案例分析?
---网上资料:
辛普森涉嫌杀人案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超级明星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Simpson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dream team”(梦幻律师队)为自己开脱罪名。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Simpson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Los Angeles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Simpson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Simpson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Simpson。
法律案例及分析?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有关法律的书带有强奸案例的?
请欣赏:《刑法案例集-构成强奸罪吗?》 一、案情开始 2000年6月25日晚,某国有企业业务员赵某推销产品来到某市,在一旅馆住下后,因路途奔波劳累,即上床入睡,忘记将门锁上。睡后不久,感到身边有人,借着窗外光亮,隐约看到一年轻漂亮的女人闭着眼睛呢喃着用手在他身上抚摸。赵某燥热难熬,便用力将女人抱住,实施了奸淫,后两人便进入梦乡。凌晨时,赵某突然被女人哭骂声惊醒。原来,女人姓李,与丈夫旅行结婚,住在隔壁房间,夜晚出去如厕,迷朦中,摸错门上了赵某的床。事发后,李女与其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睡后不久,对错摸上床的并用手抚摸他的李女进行了奸淫,看起来,李女未有抗拒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是违背了李女真实意志的。在此过程中,赵某虽未对李女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但构成强奸罪,客观方面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其它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进而受到欺骗而同意性交。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奸淫了李女,是因李女错摸上床并主动与他温存的结果,虽然这种温存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显属错认,但李女表现形式是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无力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被强奸的因素在内。因此,赵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 三、本人观点 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性质不宜定强奸罪,其理由是: 赵某看到李女上了他睡的床并对他进行抚摸,便用力将其抱住,实施了奸淫,在此之前,赵某未产生与李女发生性交的主观思想,而是由于李女错摸上床并误认为赵是其丈夫,并对赵进行抚摸,导致赵对其实施了奸淫结果,因此李女对自己被奸淫结果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李女的这一过错,使得赵某对其的奸淫,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已得逞。在此过程中,赵某也并未冒充其丈夫使其受到欺骗而将其骗奸,这和主动冒充其丈夫使女方误认而同意性交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有关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赵某与之性交,并非出于李女真实的意志表示,这一点笔者完全赞同,但不管怎样讲,由于赵某在并未冒充其丈夫的情况下,李女将赵某误认自己的丈夫而与其性交,这一客观事实即已改变了赵某强奸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当然,赵某乘机奸淫李女属道德极其败坏行为,已构成一般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最后写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写出要旨。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分析法律关系的案例?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六顶帽子法律案例分析?
作为思维工具,六顶思考帽已被美、日、英、澳等50多个国家政府在学校教育领域内设为教学课程。同时也被世界许多著名商业组织所采用作为创造组织合力和创造力的通用工具。这些组织包括:微软,IBM,西门子,诺基亚,摩托罗拉,爱立信,波音公司 ,松下,杜邦以及麦当劳等等。例如:
德国西门子公司有37万人学习波诺的思维课程,随之产品开发时间减少了30%。
英国Channel 4 电视台说,通过接受培训,他们在两天内创造出新点子比过去六个月里想出的还要多。
英国的施乐公司反映,通过使用所学的技巧和工具使他们仅用不到一天的时间就完成了过去需一周才能完成的工作。
芬兰的ABB公司曾就国际项目的讨论花了30天的时间,而今天,通过使用横向思维,仅用了2天。
J.P. Morgan通过使用六顶思考帽, 将会议时间减少80%, 并改变了他们在欧洲的文化。
麦当劳日本公司让员工参加“六顶思考帽”思维训练,取得了显著成效——员工更有激情,坦白交流减少了“黑色思考帽”的消极作用。
在杜邦公司的创新中心,设立了专门的课题探讨用波诺的思维工具改变公司文化,并在公司内广泛运用“六顶思考帽”。
学习了六顶思考帽子后,我们发现以往复杂棘手的问题现在变得简单起来了。--朗讯科技(中国)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顶思考帽可以切实有效的解决企业的问题,我们现在的会议不会再出现因争论而延误时间的问题了,而我们的研发部门认为这个课程使他们得到了很大帮助。--伊莱克斯电器(中国)公司培训。
与质量监管法律有关的案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等。
小红书运营模式案例分析?
首先要明确小红书运营模式案例的核心概要,其次针对小红书运营模式案例的主要核心概要,从盈利模式,产品模式和运营管理模式等维度进行深度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并进行点评
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主体是原告和被告,客体是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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