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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险法律 应急避险法律规定

2023-06-11 19:46:16法律知识1

防灾避险应急预案?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防灾避险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减灾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工作局面稳定。

应急避险知识短句?

1.地震:平房。平房内遇地震,若室外空旷,应迅速头顶保护物跑到屋外。来不及逃出,可躲在桌下、床下、坚固的家具旁或紧挨墙根的地方,并用毛巾或衣物捂住口鼻防尘、防烟。楼房。楼房内遇地震,迅速关掉电源和气源,选择厨房、卫生间等开间小的空间避震;也可躲在坚固的家具旁、内墙根、墙角等易于形成三角空间、支架空间的地方。远离外墙、门窗和阳台;不要使用电梯,更不能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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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室内避雷】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提前做好防护准备。提前关好门窗,以防侧击雷和球状雷侵入。切断家用电器的电源,拔掉电源插头,防止雷电从电源线侵入。不要使用带有外接天线的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远离带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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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避雷】到有避雷针或钢架的建筑物里藏身,不要靠近防雷装置的任何部位;也可寻找钢筋混凝土的建筑物躲避。姿势要正确。可两脚并拢,双腿下蹲,双手抱膝,降低身体重心,减少人体与外部的接触面积。及时披上不透水的雨衣,防雷效果更好。身处空旷地带,应关闭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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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收听预报及预警信息。不要将垃圾、杂物丢入下水道,以防堵塞,积水成灾。家住平房的居民应在雨季来临之前检查房屋,维修房顶。室外积水若漫入室内,应立即切断电源,防止积水带电伤人。

应急避险能力家长评语?

人生在世纷繁复杂,危险无处不在,时时刻刻威胁着人生安全。道路交通,水火气电,无处不在的安全隐患让人寝食难安……所以,安全避险成了学生成长路上的一大主题。应急安全避险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一环,安全避险能力的培养被提上重要日程。因此,我们的教育必须加强应急安全避险努力的培养狂欢购,并要把应急安全避险能力的提高作为考核教师班主任的重要手段来抓紧抓实。

什么是应急避险实践?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煤矿应急避险设施有哪些?

煤矿由于特殊的生产作业环境等因素,应当设置应急避险设施。

一是设置应急避难硐室,作为应急避难场所使用。

二是在斜巷应设置应急躲避硐,在发生斜巷提升时行人避难所用。

三是设置采区避难点,当作业现场发生生产事故时临时避难使用。

收费站台风应急避险流程?

 (1)尽量不要外出,如果在外面,则不要在临时建筑物、广告牌、铁塔、大树等附近避风避雨。

  (2)如果在开车,则应立即将车开到地下停车场或隐蔽处。

  (3)如果在帐篷里,则应立即收起帐篷,到坚固结实的房屋中避风。

  (4)如果在水面上(如游泳),则应立即上岸避风避雨

应急车道和紧急避险车道区别?

区别在于,应急车道是全程的,不间断的。一般都是在路的最右侧。以实线分隔。是为了一旦发生事故,车辆拥堵,给救援车辆留出的通道。

而避险 车道是在特殊的路段,为失去控制能力的车辆留出来的紧急自救车道。

一般都是在长距离下坡路段,设置一段人为的上坡路,让刹车失灵的车能停下来,避免更严重的事故。

避险车道和应急车道区别标志?

这都是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区别是应急车道是全程都有,在路的最右侧。

避险车道只有在长距离连续下坡路段才会设置,而且是从正路上分出去,人造一段上坡路,为刹车失灵的车辆避免停不下来而造成事故。这个一般都是在山区高速公路上才会有。

防汛紧急避险场所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2022年辖区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防洪,以人为本,扎扎实实做好防汛各项工作,确保辖区水库防洪安全,背街小巷下水道清淤疏通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根据防洪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街道值班人员根据上级防汛指挥部发布的防洪警报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立即向街道防汛指挥部进行通报,并迅速通知社区主任、村主任做好防洪准备,及时加强各险情的监控。当上级部门通知洪水标准超过现有工程防御标准时,街道立即发布防洪临灾预报,并宣布启动防洪应急预案。街道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包社区、村领导立即到达各自防汛指挥岗位。

社区、村在接到启动防洪应急预案后,立即组织本辖区的相关人员立即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防洪抢险准备,及时动员受洪水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各辖区发生的灾害损失应及时统计,并根据规定上报防汛主管部门。

法律的应急途径?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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