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 大陆法律体系
澳门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区别?
澳门使用的大陆法系与大陆法系一致。从法系角度上是没有区别的。
大陆,澳门,台湾都是属于大陆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
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疑罪从无是结案吗?
1.疑罪从无后应该结案。
2.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确实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羁押的被告人应变更强制措施,该案诉讼程序终结。
3.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有罪,则应启动新的程序。
疑罪从无是真的吗?
当然是真的。“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提现方式之一,主要指的是由于现有的证据既不能确定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所以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刑事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分别对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履行相应的职能,所以在疑罪从无的具体落实上,三个机关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终结案件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终结案件,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上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提现。最终结果是,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还是在公安机关就已经终止。
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认为一个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就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诉讼程序到此终止,这个案件也不会再移送给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实际上等于认定嫌疑人无罪(因证据不足导致的无罪),检察机关行使这项权力就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换句话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认定一个人有罪。(但认定一个人无罪的权力法院和检察机关都有)人民法院经过审判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能证明一个人有罪,就应当判决这个人无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最典型的提现。
最后要注意的是,疑罪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也就是说,嫌疑人不一定真的确实无罪,只是由于证据不足,我们推定他无罪。如果以后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有罪,仍然会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疑罪从无的反义词?
没有反义词。
疑罪从无解释: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
什么是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疑罪从无是哪年实施的?
中国的疑罪从无是从1996年开始的。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区别?
无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
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推定为无罪,主要作用是防范错案,并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事实上就是要求要客观中立的办案;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都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
简述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的区别?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有,顾名思义,是指即使案件关键性事实(即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司法机关仍然强行定罪量刑.
回答完毕。
疑罪从无怎么提出来的?
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
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相对的是什么?
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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