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是什么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也有着丰富的思想含量,认真学习、研究、体会,有助于刑事辩护律师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十项,这些原则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任何一项原则的实现均以其他原则的正确执行为前提,破坏其中一项原则,其他原则的贯彻实施也会受到影响。今天,笔者就为大家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十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一篇,会为大家介绍我国刑事诉讼的五项基本制度,敬请期待。
说明:对于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理解及划分,是笔者基于自己多年的理论学习及实践经验所进行的归类及解释,如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探讨。留言方式:发送邮件260354015@qq.com。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该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且公检法行使这些权力时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且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职权余樱。
该原则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靠群众原则
该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原则,是优良的司法传统,对于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查明案件事实,在一定陈诉上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启启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必须以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禁止主观想象和怀疑猜测;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以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为准据,指导刑事诉讼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全体公民同等适用,不存在任何例外,也不准搞任何特权或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各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替代;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竖旁丛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到达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因为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诉讼的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具体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与对执行的监督。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该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有利于各民族诉讼参与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但是,审判公开原则也有例外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其二,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其三,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予以保障。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剥夺其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是多样的,在各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以下两点基本要求:一是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是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也体现了国际上有关人权公约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耕耘自己,步履不停
杨雄:刑事碧猛饥渗诉讼法的基本悔肢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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