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课退费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退费是指当事人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进而引发的一种法律后果,如果是学校问题导致退费应当及时办理退费,如果因为学生原因,可能导致无法退费,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况的是不能够退学费的:
1、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2、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3、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4、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
5、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扩展资料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轿迟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誉裂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庆帆闭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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