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示范文本和标准文本区别?
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的合同文本格式,在合同示范文本中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主要要条款内容和样式,这样就可以供当事人签约时使用。
标准文本-外交文件的正本。在缔结国家条约时,往往在条约的最后条款中规定条约的那一种文本作为标准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有哪些作用?
1、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方针的一项有力措施。 整顿经济秩序,就是要整顿目前经济生活中,特别是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各种混乱现象(如乱建公司、乱上项目、利用合同骗买骗卖、非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2、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就是为企业服务,为当事人服务,为社会服务。因此,广大合同当事人既是示范文本制度的执行者,又是示范文本制度最直接的受益者。
3、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有利于合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4、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完善合同法律制度的又一项新的措施,是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充实。 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只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合同示范文本则分别从不同角度,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具体地规范了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它为《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保证作用。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解释顺序?
解释顺序你自己可以调整的,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是这样的,一般来说,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都会约定合同的组成与解释顺序,因为建筑工程合同不比其他简单的买卖合同,都是比较复杂的合同,尤其是经过招标的大型建筑工程合同,如果是没有招标的一些比较小的合同,仅仅就只有一个合同文件,则不存在什么解顺序的问题了。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合同的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以上的顺序你是可以调整的,比如将专用条款放在投标书之前。
17版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特点?
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特点如下: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哪些文件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并明确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
2)《通用条款》。
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共11部分,47个条款。
《通用条款》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在使用时不作任何改动。
3)《专用条款》。
①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要求细化。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或具体化。
②编制专用条款时应结合项目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达到相同序号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
4)附件。
包括“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等三个标准化附件。
法律地位的解释?
法律地位(实即 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 权利能力),指 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
根据具体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自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规范生效区间内法律主体自动获得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的劳动权。
2、主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主体 事实参与法律关系的状态为法律承认而获得,如注册一家公司法人。
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实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权利能力),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
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
公民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要求,在中国,不允许有任何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公民,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授与某些人以特殊的法律地位,如大使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等,他们在具有特定身份或执行任务时,享有特殊的权利。
根据具体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自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规范生效区间内法律主体自动获得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的劳动权。
2、主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主体事实参与法律关系的状态为法律承认而获得,如注册一家公司法人。
领海的法律地位?
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即沿海国拥有对领海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即未经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即沿海国为了保障主权和经济利益,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的权利。除非在互惠原则下相互给予这种权利,否则,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即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制度的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紧追权,即沿海国发现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违反本国法律和制度时,可以实行追逐并可紧追至公海的权利(参见“公海”部分的“紧追权”)。
中立权,即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交战或拿捕敌国船舶。
公海的法律地位?
公海
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注意:领海(一般是12海里)与公海之间的次级地位者是专属经济区(可达200海里)。例如,宫古海峡的中部是专属经济区(国际航道,它国有自由航行权,可以无害通过),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公海在 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依据1958年《公海公约》,公海是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但随着海洋技术的进步和人类对海洋资源开发的进展,沿海国管辖权扩大,产生了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等新概念和制度,缩小了公海的面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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