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文件有法律效力 什么文件有法律效力呢
什么文件是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书没有特殊要求,只要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
一、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意思表示真实;
(2)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四、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定标为承诺。
承诺发出后即合同生效,我国立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法》第16条有规定。部门文件的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被称谓部门规范性文件(某些地方性法规已有这样的法定称谓),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最底层。
一旦它们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将被宣告无效。但宣告无效必须由法定主体经法定程序来进行。一般可能是这些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其上级部门。法院也有可能因为这些文件违法而拒绝适用,使得这些文件在司法领域形同虚设。
地方政府部门依据这些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若文件违法,还可向复议机关一并要求审查这些文件的合法性。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也有权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适用。
总之,包括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内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当今被实际适用最多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但它们的合法性在整个实体法体系中是最低的,易受质疑。事实上,大量的政府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依据的正是这类文件。
两办文件法律效力?
两办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可由具体的行政和业务单位具体操作执行,不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我想问下招标文件有没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供货时间、条件等因素。所以原则上 合同的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具体要看你的“严格”是否是实质性的修改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具体可以再问我,我做律师之前就是在招标公司的。
公司部门文件的法律效力?
作为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使用,如果涉及员工利益的,需征求员工意见,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对原告才有约束力。
国发文件的法律效力?
国发文件就是国务院下发的文件。是国家政策性规定,各级各单位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贯彻执行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要移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国发文不是法律法规。
电子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具备和纸质合同手写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署各方都经过实名认证,且是根据《电子签名法》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
第一个条件可能大家都很容易理解,而第二个条件理解起来会有点困难,这里给个解释: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的区别,详见下表:
而法大大电子签名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法律效应:
① 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②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③ 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电子合同必须依托电子商务,才能实现。意思就是说,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形成的交易,用到电子合同的几率会大大增加。
政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范畴
合同招标文件法律效力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根据《招投标法》及国家部委有关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很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来确定承包人,虽然合同协议书只有区区数页,但合同组成文件数量众多,各文件制订的时间存在差异,加之工期较长,施工期间又会产生许多文件,各文件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矛盾。在合同双方因采用不同的合同条款而产生分歧时,如何正确应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原则化解纠纷,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的应用:
一、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第1.4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
第1.4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
(3)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规范)
(8)合同图纸(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合同解释的原则,重要的问题应写入优先顺序较高的文件,最后确定的事宜和需要特别承诺或变通的条款应写入优先顺序在前的文件。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 “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 “通用条款”的约定。
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文)的强制性规定。
56号文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第九条规定,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条款”的效力并非一定优先于 “通用条款”的效力,如果“专用条款”的约定违反了56号文的规定,则“专用条款”无效,仍应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三、施工期间签署的文件效力大于招投标时签署的文件。
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指令或文件,因签订时间在后,系双方就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的新的合意,该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最优先解释适用,即使该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属于“通用条款”规定或“专用条款”约定的解释顺序在后的文件类别。
四、《合同协议书》中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
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协议,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即使《合同协议书》签署在后,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排名在前,但其条款如果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认定无效,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为准。
五、专用条款在技术规范之前,效力大于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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