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填写法律
施工合同合同工期怎么填写?
施工合同工期是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之间的总天数
建筑施工合同案由的法律标准?
一、建设施工合同案由是怎样
《建筑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亦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规范。《铁路法》第3章的铁路建设部分可作为审理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件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分别适用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并可作为审理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参考。
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2、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3、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三、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保证措施有哪些
1、建立三级控制的施工计划保证体系
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进度保证体系,以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基础的多级计划执行体系,使施工计划的每一个节点,每一个线路都做到层层有计划、人人有目标、事事有人管。
2、落实分包责任
本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劳务施工队较多,只有将控制点细化到各分区的分项工程中去,才能保证控制点落实的实效性。因此,拟通过合同条款将项目各分部工程的进度要求落实到相关分包,使进度保证体系实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3、建立项目进度责任制
加强对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进度考核,签订责任状,定期按计划目标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施工合同等的法律效力排序?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附录,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法律风险?
发包人单方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施工合同的组织机构代码怎么填写?
营业执照上有组织机构代码,双方填上去就可以。
施工合同2021年违约金法律规定?
施施工合同2021年违约金应是双倍赔偿。
建筑施工合同付款额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及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以及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规定大致意思是承包方承建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方应支付相对应的工程价款。对于付多少,都在于双方约定,可以分几笔付,合同签订后付一定比例,工程进度完成了多少后付一定比例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剩余全款。
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文件区别?
施工合同是甲乙双方为施工而约束双方的文本。施工合同文件是补充施工合同没有说到位的文本。
未签施工合同直接进行施工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 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 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 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 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 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农村自建房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性质?
农村建房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从立法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2.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房主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而依据该观点,农村建房合同效力的确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条确定为无效。而因农村建房引发人身损害赔纠纷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认定房主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雇主的,对该雇主所雇佣人员的人身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承揽合同:
1.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向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施工合同规范的大型、复杂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有明显区别的。
2.农村建房合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为个人,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依据该观点,农村建房合同效力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即认定为有效。而在建房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认定只要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没有过失的,就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为承揽合同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如果建设的是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则该农村建房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建设的是农村两层以上的住宅以及厂房,其建设活动的规范应适用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将其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关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含义,现行有效的(建质【2004】21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
由于目前没有调整农村建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应尽快制定相关规定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农村建房的面积、高度、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承包人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建房的安全监管、质量监管、建房合同的履行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发生安全事故的救助措施与责任划分,保证农村房建市场的有序发展,保障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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