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网站
一、法律知识网站
中国交通事故律师网,www.china112.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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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教育局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方网站
三、推荐几个中国法律网站?
普法网,找法网,中法网,北大法意。。。。。。
四、教育法规是什么
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从继教网服务器的反应一窥中国教育?
继教网简介 “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www。teacher。com。cn,简称“继教网”)是经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批准,东北师范大学主办,牵头联合全国18个省级教育学院和培训机构成立的面向全国中小学教师及校长开展学历及非学历培训的大型专业网站,是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开展中小学教师远程非学历培训的核心网站,主要承担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校长培训、研究生课程、学历教育等项目。
2002年12月28日在北京由教育部袁贵仁副部长点击开通。 继教网自2002年成立以来,在教育部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承担了教育部多项中小学教师及校长国家级远程培训项目。截至2009年5月,承担国家级培训项目7个,承担省级培训项目35个,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18个省级总站,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600多个,为地方提供特色网站60多个,在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下,近10万所中小学校利用继教网平台开展了校本培训,累计远程培训教师200万人。
在2006年教育部办公厅下文组织的“全国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评审”中,继教网被评为“优秀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站”,排名第一。
六、网贷法律法规具体有什么?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2010年5年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
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网贷违法的行为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读:防止非法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
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解读:做中介,要诚实。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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