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主体和法律 认定主体和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意义?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关系:在会计基本假设中,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大于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法人等“人合组织”类推为法律主体。
什么是法律主体和法律主体资格?
法律主体就是承担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人(或组织)
主体资格就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或组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可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或者说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里,承担特定义务行使特定权利的资格
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原因:经济法与民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到底哪个大?
法律主体大于会计主体。
1、概念不同。会计主体即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单位或组织,可以是某个公司、某个社会团体,既可以是一个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一个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法律主体即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力的自然人、公民或经济实体。
2、涉及领域不同。会计主体涉及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行为的领域,法律主体涉及的司法的领域。
3、包容性不同。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会计管理上可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有比如企业内部销售部门、某生产车间都可以成为一个会计核算单位。法律主体通常是会计主体,一个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都应当按照法律进行会计核算,这里不包括不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
4、应当说实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是法律主体;应当依法实行会计核算的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
什么是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包括什么?
法律主体是很广的一个概念比如国家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公民和法人是法律的承受主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不一定相同!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公民等是主体,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国家、都是主体。
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法律主体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
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
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
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理论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
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经济法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并承担责任的人。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法人等“人合组织”拟制为法律主体。法律是规范行为的规范,法律主体就是法律规范的行为对象。这是个前提性的概念。
主体房屋的认定?
1、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
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如:地基、承重墙等,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者多种材料构成。
2、房屋主体结构类型:一般多层和高层房屋结构体系分为: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筒中筒和多束筒结构、巨框框架结构、以及其他类型结构。
3、混合结构:混合结构是多层民用房屋中最常用的一种结构形式。其形式是指墙体、基础等竖向构件均采用砌体结构,而楼盖、屋盖等水平构件则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4、框架结构:用钢筋混凝土梁和柱进行有机结合,形成框架,构成结构的受力和传力体系,通常钢筋混凝土梁柱刚接,承受竖向、水平荷载,这种结构称为框架结构体系。
5、剪力墙结构:钢筋混凝土纵墙与楼盖刚接,能承受很大的竖向、水平荷载的结构剪力墙结构。
销售法律主体?
销售产品纳税主体是:销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
1、纳税主体,是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共通的主体,是税收征管法和各个税种法都必须明确规定的普通要素。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纳税人,在形式上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在规定某一主体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的地位时,一方面要考虑其在私法活动中的民事主体身份,比如,是属于自然人、法人,还是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因为不同的身份决定了他们能否成为某些税种征纳活动的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法律主体一般都是会计主体,法律主体是什么?
法律主体按规定必须设立会计,进行独立核算,所以它也是会计主体。而会计主体不一定都有法律主体资格。你可以这样理解,你给谁算账,谁就是你的会计主体。而法律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它的特点举个例子。
法院开庭审理,不论原告被告,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一定是XX公司坐在席上。
如果街边的小餐馆,它没有法律主体资格,那席上坐的一定是餐馆的老板XXX,而不会是XX餐馆。
因为这个餐馆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但它可不可以设个会计给自己算账?
可以,那它就是会计主体。
再举个例子,有一家公司,下设三个车间。公司规定每个车间设一名小会计,月终报给公司的总会计进行汇总。
假设你现在就是车间一的小会计,你给谁算账?
你就给车间一算账,那车间一就是你的会计主体。车间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没有。它不能独立出庭,对吗?
所以车间一是会计主体但不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这个前面说过了。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必须独立核算,它肯定有会计给它算账的,所以它是会计主体。
这样我们就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法律主体都是会计主体,而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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