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人行道施工处罚标准?
一、占用道路人行道施工处罚标准?
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占用道路人行道施工处罚标准?
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擅自开挖人行道违反哪条法律
擅自开挖人行道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挖人行道处罚方式:
1、破坏人行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2、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如下: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综上所述,擅自开挖人行道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察含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上的人行道是属于公共财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败段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燃早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马路上行走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
交通出行需要安全和通畅的道路。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其中一个重要举措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要各行其道。因此,行人应遵守相应的规则,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实现畅通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对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遵守的规则作了明确规定。这里有两个规则:第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我国对道路规则的设定,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猛纤人行道。在道路交通参与者中,人行道就是专供行人行走的道路,目前我国的道路在人行道方面的设置主要包括道路两旁的人行道、过街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等道路设施。法律明确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一是为了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有序,使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各行其道;二是为了保障行人自身在模埋道路上行走的安全,避免受到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伤害。第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没有人行道,是指道路没有专门划出专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行人要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共用道路通行。一般情况下,国家在一些交通主干道上和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会设定人行专用道,以便交通有序,各行其道。但有些道路是交通支线枝码仿或交通流量稀少,往往没有或无法专设供人行走的人行道。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两侧是行人避开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安全的地带。行人靠路边行走最安全,也最有利于人车分流。
五、城市道路人行横道设置相关规定
一、人行横道设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2、相关规范规定
(1)《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1)行人过街设施布设应保障行人安全、便捷过街;宜优先选用平面过街方式;同一交庆漏叉口的过街方式应协调一致。
2)行人过街设施的位置,应与交叉口周围公交站、轨道车站、大型公建等人流集散点紧密结合,并应在过街设施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引导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3)人行横道应设置在驾驶员容易看见的位置,宜与车行道垂直,平行于路段路缘石的延长线并适当后退,在右转车辆易与行人发生冲突的交叉口,宜后退3m-4m,人行横道间的转角部分长度不应小于6m。人行横道两侧沿路缘石30m-120m范围内,应设置分隔栏等隔离设施,主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
4)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人行横道应设置在分隔带端部向后1m-2m处。
5)人行横道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行人信号时间等确定,顺延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顺延支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宜以1m为单位增减。
(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不同地段的人行过街通道的设置间距不同,道路在城市商业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应为100m-150m,道路在城市中心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应为150m-300m,道路在城市边缘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应为250m-350m,道路在郊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应为500m-800m。
(3)《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1)对视距受限制、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严禁设置人行横道。
2)当穿越车行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1)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m,且应与车行道之间设置物理隔离。
2)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站点800m范围内,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低应低于4.0m。
二、取消人行横道标准
根据人行横道设置法律法规、工程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徐州实际情况,梳理适宜取消的人行横道标准,具体如下:
1、路段车速较高(大于60km/h),无法保障行人安全、便捷过街,存在安全隐患。
2、人行横道位置不当,未与人流集散点紧密结合,行人过街需求不高。
3、道路在城市商业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小于100m,道路在城市中心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小于150m,道路在城市边缘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小于250m,道路在郊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小于500m。
4、道路改造后斑马线两端封闭无出口。
三、 下一步建议
1、严把人行横道准入关。严格执行相关工程规范标准要求,在施划前宜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城市用地布局和街区念孙情况,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应与公交车站、城市公共空间、建筑的公共空间顺畅衔接。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宽度、间隔进行设计,保障人行与非机动车的有效通行宽度。
2、建立人行横道动态排查改善机制。人行横道是行人、非机动车过街的重要交通设施,既关乎慢行交通安全,又是影响机动车交通的重要因素,建议建立以辖区大队为主、仔差链各职能科室配合的人行横道动态排查改善工作机制,在对既有人行横道进行系统、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完善人行横道档案资料,改善通行环境,打造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慢行过街系统。
3、加强人行横道研究。在动态排查改善的基础上,对徐州市区人行横道功能与作用、行人非机动车过街规律与机理、机动车通行与行人过街冲突缓解、人行横道辅助安全设施等基础性规律进行研究,梳理挖掘徐州当地特殊规律和需求,为更高水平交通服务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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