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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法律法规 司法警察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6-07 16:52:04法律知识1

司法警察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警察警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一、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各级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及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2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1992年6月30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司法警察;已调任法院其它工作岗位的司法警察;合同制的司法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职的司法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二、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标准如下:(一)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二)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三)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四)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五)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六)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七)科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参加工作满18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8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八)办事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12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参加工作满8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4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九)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的指挥管理干部按本院内设庭、室的领导干部配备,按评定警衔标准授予警衔。(十)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一级警衔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参考资料:中国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司法警察年龄要求?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我国简称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司法警察怎么考?

司法警察属于公务员序列,要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要符合相关专业的报考条件

司法警察招录条件?

招录人民司法警察首先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业务技能优透,各种体检合格,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等等,才能被招录做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着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着装,是指人民法院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司法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司法警察因辞职、被免去司法警察职务、调离人民法院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授予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男性司法警察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司法警察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司法警察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党员(含预备党员)司法警察着装佩戴党员徽章时,党员徽章一律佩戴在警号上方中央处。

第九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十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十三条 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司法警察以外的人员。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警察,根据违规情节、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批评教育和纠正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司法警察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法〔200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附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一、执勤服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T恤衫;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不扎系领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大檐凉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翻檐凉帽或警便帽。

二、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

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T恤衫或制式毛衣。

四、多功能服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栽绒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栽绒帽。

五、防寒大衣

着防寒大衣时,佩戴硬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或冬执勤服;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栽绒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栽绒帽。

六.外穿式制式衬衣

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

司法警察之歌原唱?

《司法警察之歌》原唱是郑允武。

司法警察宣誓誓词解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入警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司法事业,坚决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努力奋斗!

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司法机关所设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

主要任务: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査、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察活动等。

重要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司法警察的制度起源?

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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