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举例)
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举例)
根据《公司法》,总结出以下不同:
一、概念不同
1、法人主要指的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通常指的是一个独立的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最常见的就是公司。
2、法定代表人看字眼就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在法人成立的时候报送政府备案的负责人,经过审批后不能随意变更。
3、法人代表是要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或单位派出办事的代表,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是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二、权限不同
1、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的时候要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且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法人进行活动,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为,但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2、而法定代表人是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的,不过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三、产生的方式不同
1、法人代表是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产生的,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授权,就不可能产生人法人代表
2、而法定代表人是由上级任命或是由企业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
四、变更程序不同
1、法人代表变更不需要登记
2、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必须要办理登记手续。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1、法人代表造成的损失或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造成的损失由法人代表本人自行承担
2、法人是一种组织,如公司,而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则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自然人。
举例区分:
1、中国移动这个企业就是法人
2、中国移动的董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
3、中国移动的总经理就是法人代表
扩展资料: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人代表的职责:
1、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
2、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
3、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
4、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
参考资料:
公司法――中国政府网
中国法律服务网能办案吗
可以的。
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畅通人民群众反映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和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渠道,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促进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司法部关于“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职责,司法部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开辟专栏,重点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六个方面的批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一是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二是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三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方式不文明、存在“暴力执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四是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其他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五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六是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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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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