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涉密法律责任依据 商业涉密法律责任依据是什么
涉密设备丢失处理依据?
两个月内如果没有找到,则按照失泄密处理。
丢失涉密介质处理的依据?
根据《国家保密法》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行政处分有以下几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当然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军事秘密顾名思义是秘密,既然是秘密就应该保密,但是有的军事秘密是部分人知晓的,这部分人会出现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情况发生,这就有可能构成了我国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此就会受到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罚。
一、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责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2、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
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3、区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又都可能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违反的是保守军事秘密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军人保守军事秘密的一般职责;而后者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如保密室的值勤人员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导致保密室被盗的,应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而作战指挥人员使用电话了解部队情况时,忘记加密而造成泄密的,则应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相关处罚
1、犯本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战时犯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相关说明
1、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军事审判实践的经验,主要是指多次泄露军事秘密的;机要、保密人员泄露军事秘密的;明知是应当保守的重要军事秘密竟在公共场所高谈阔论而泄露的;在战斗或者其他危急的情况下,为了个人安危竟不履行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的职责义务而丢失、遗失重要军事秘密文件、材料、实物的;由于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而使国家军事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等等。
2、本罪主观特征表现为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泄密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将军事秘密泄露。
3、适用本罪时,应正确对待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差别。行为人犯罪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有重大影响。刑法虽然将故意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而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体适用上应注意加以区别。如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对故意泄密应从严,过失泄密应从宽;在决定刑罚时,对故意泄密应从重,过失泄密应从轻。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根据情节的严重情况来处罚的,一般根据情节的严重与否,分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如果是在战争时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那么处罚的力度相对的就要大一些,至少是五年以上,因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如何处罚?主要涉及到情节的实际情况,所以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做出处罚。
监狱涉密文件的法规依据?
监狱涉密文件管理办法与其他党政机关的要求是一样的,请参照保密法或涉密文件管理条例。
涉密文件的定密依据有几种?
定密依据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根据、标准和来源。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
一、定密的直接依据:保密事项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简称,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分行业、领域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实施了90多个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防、外交、科技、金融等各个行业、领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并对其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有统一的样式要求,即包括正文和目录两部分。正文有5个基本条款,主要是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国家秘密进行归纳分类,概括某种密级所包括的国家秘密范围。正文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具备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是目录执行、解释以及修订补充的基本依据。目录均为表格形式,详细规定某一行业或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它是将国家秘密事项“对号入座”、开展定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完成后,中央有关机关应当立即印制并按照公文处理规范,将其发放至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严格限定知悉范围。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联合转发,下发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转发时应征得保密事项范围制发机关的同意。
机关、单位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及时将保密事项范围发至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和保密工作机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学习研究保密事项范围,特别是要研究与本行业、本领域业务工作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据此开展定密工作。
二、定密的根本依据:保密法
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划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机关、单位认为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泄露后会损害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安全和利益的,可以作为不明确事项提出,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保密法进行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不明确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
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禁止定密事项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四种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机关、单位在定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这一规定,不得将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对于已经定密的,要及时纠正。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一般包括,与多数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公开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会引起社会公众的猜疑和不安,有的甚至会引发社会混乱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社会动员措施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配合才能实现社会管理职能或者达到管理目的的信息。
“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例如,内部文件和内部刊物、工作计划、统计报表、人事安排、电话号码、领导内部讲话、一般对外交往活动安排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信息,例如,个人的日记、相册、通信、交往范围、家庭关系、生活习惯、身体缺陷、病患情况、私人财产等。
“已依法公开的事项”是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公开的信息。“无法控制知悉范围”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或者已经为公众广泛知晓、不可能再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不得将已依法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是保持国家秘密严肃性、权威性以及可保性的必然要求。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主要是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一个信息或者事项之所以会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是因为它的公开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利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稳定和发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则是有利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对于这些信息,不能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四、派生国家秘密的依据
派生国家秘密,是指对已定密事项所承载的信息加以合并、阐释、重述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或载体。派生国家秘密多产生于执行、办理已定密事项的情形,派生国家秘密没有改变原始秘密基本要素和内容,只是形式发生变化和载体数量的增加。因此,对于派生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依据已定密事项定密即可。
保密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应当说明的是,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原始秘密的密级一致。产生派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新的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与原始载体同样的国家秘密标志。
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涉密”属于特殊要求,如果达到一定等级你甚至可以申请不招标,这个要与审批核准部门沟通。比如,修建秘密军事基地,肯定不能招标啊,邀请招标都不行。
涉密的军人不能出国,是依据哪个规定?
中国公务人员出国分几种情况:公务出国和因私出国(境)。 涉密人员出国,取决于你的涉密级别和出国性质以及目的国家等; 一般情况下:国家公务人员,因公务出国一点问题没有。 因私出国且到一些特定国家会有所限定。 如果特殊涉密情况,只要正当理由且主管部门批准,是可以出国的。 现役中高级军人出国都没问题的。 如果你自己掌握自己的个人护照,出国问题就不大。 否则,会有些组织手续麻烦。
保密法关于涉密人员录用的依据?
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1、在身份条件方面,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享有外国国籍和境外居留权。其配偶也必须是不具有境外居留权或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
2、在政治条件方面,应当热爱祖国、忠诚于党和国家的事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3、在行为条件方面,具有涉密岗位的工作素质。工作和社会生活经历清白,遵守国家法律,没有被刑事处罚的记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有较强的保密纪律观念,能高度自觉地保守秘密,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记录。
4、在品行条件方面,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原则性,为人忠诚可靠,品行端正,办事认真负责,言行有节制,社会交往正当,不受各种利益诱惑,没有不良嗜好。
5、在能力条件方面,具有拟任工作所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
6、在体能条件方面,身体健康,没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醉酒驾驶商业险拒赔依据?
根据交强险第三章的赔偿条款,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只能向醉驾者索赔。”自律办主任任海军告诉记者。
济南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高级业务主管葛先生表示:“这个不能说是霸王条款,试想一下,如果酒驾、醉驾造成的损失也赔偿,岂不是在鼓励违法违章行为?而且,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做到无条件赔偿。”
商业保理业务收费依据?
费用
1、手续费
手续费是个非常大的概念,我从IT的抽象思维来阐述手续费是如何收的。
按收取的时机,可以分为:
a、在保理商同客户签署保理业务合同的时候收取;(这种费用通常是一次性的)
b、在应收账款受让的时候收取;(不常见)
c、在保理放款的时候收取;(最常见)
d、在买方回款或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时候收取;(费用后收,从回款中扣除)
按收取的方式,可以分为:
a、一个固定的金额;
例如,无论这笔保理放款,是100万,还是1000万,我都收取1万元的手续费。
b、根据某金额的比例;
例如,保理放款100万,手续费的比例是3%,则收取3万元的手续费。
又或者,受让应收账款100万,手续费的比例是1%,则收取1万元的手续费。(这种情况不多见,但真的有过)
按收取的对象,可以分为:
a、卖方承担这笔费用(最常见);
b、买方承担这笔费用;
c、第三方承担这笔费用;
2、单据处理费
单据处理费或者叫发票处理费,也是很少见,很奇葩的一种费用,这是因为某些保理业务,或者某些行业,发票的金额小、频、多,因此,可以按照,如:一张发票5元/张,受让一笔应收账款,由100张发票组成,那么就收取500元。
二、利息
利息的计算归根到底是要从天开始的,银行肯定是按照基准利率进行上下浮,且银行都是按照360天,算头不算尾的规则来计算的,商业保理公司的不见得,利率自定,也有按照365天,算头又算尾来计算的。。我反正是都见识过。。
银行一定是明示利率的,大部分商业保理公司也是明示利率,隐含利率的不多见。
1、预收息(也可叫先收息)
商业保理公司最常用的就是预收息了,因为处理起来简单,并且即使提前还款,也不会退还给付息单位(因为往往会计已经做摊销了。。)
预收息主要分为:
a、内扣,即保理融资金额100万,实际放款给借款企业98万,这少放款的2万就是预收的利息;
b、外扣,即保理融资金额100万,要求借款企业先把2万元的利息打入保理商的一般账户,然后再放款给借款企业100万。
实际业务中,内扣往往是最常见的,因为简单啊。。。客户体验也好。。
2、利随本清(也可叫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银行承做保理业务时,这种方式比较多,这种方式的优点就是所谓的“随借随还、按天计息”了,当保理商开具了保理专户或虚拟账户控制了回款路径时,这种方式,可以在收到买方回款后,扣除相应的息费后,再将剩余的尾款退给借款企业。
3、月收息、季收息
月收和季收息,和利随本清区别不大,只是利息会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收取一次,到期还本金,如果是银行的话,利息是可以进行内扣的操作的,但商业保理公司肯定就不可以啦~这种收息方式也是非常常见的。
商业网点规划的商业网点规划依据?
1、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流通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商业网点规划有助推动发挥区位资源产品比较优势,形成区域性商品流通体系。2、商业网点规划是引导企业行为,避免盲目投资,控制过度竞争,建立公平、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3、商业网点规划是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引进外资商业的重要基础。4、商业网点规划是实现工农商业互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5、商业网点规划是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商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依据。6、商业网点规划是宣传商务部门,锻炼业务技能的重要平台。7、商业网点规划是改善城市宜居环境,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准则。8、商业网点规划是平衡政府、企业、居民、社会四方利益的重要杠杆。9、商业网点规划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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