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法律 人行道法律解释
人行道定义的法律依据?
我们国家在道路建设上居世界前茅,为此我国在路法方面也比较全面,人行道就是依此而形成了道路交通法之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行道高度的法律规定?
人行道高度等于一条行人带的宽度乘以带数,中国一般取每条行人带宽度为0.75至1.00米,通行能力约800至1000人/每小时,带数由人流大小决定。在桥上人行道一般高出行车道0.25至0.35米。
在城市人行道专供行人通行,禁止非法占用,也禁止车辆驶入,但推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残疾人摇动轮椅车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按行人对待。胡同出口处或单位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地带,但仍应视为是被截断的人行道,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此处时,须减速或停车让行,以保证安全。
人行道设置升降杆违反什么法律吗?
停车场道闸杆设置在人行道上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因为停车场的道闸杆设在人行道上是妨碍了行人的通行,属于占用公共道具路, 这种情况下,一般城管部门会没收停车场道闸杆,并且罚款2000~5000元。并且限期整改。否则就是触犯了城市治安管理办法。
法律规定过人行道不能停车?非常感谢?
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是不允许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人行道停车违反了什么法律,应该给什么部门管理?
由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人行道要素?
人行道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他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一般宽度为四米左右。人行道:从单个字解释:以人为本,行成于思,道法自然;从字面看可以解释为:人的行动规律。要素包括分隔设施、醒目的标示牌、安全警示牌、一定的宽度等!
人行道尺寸?
人行道根据不同道路用途,形式也不一样,一般2到5米宽,有步道砖,也有彩色沥青路面
人行道的用途?
1.人行道人行道,顾名思义,自然就是供人行走的道路,因为一座城市不可能全部充斥着机动车,公交车与地铁。
2.增添城市绿化。行道树就是种在人行道上的,像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古城,车道两边都是参天大树(比如说法国梧桐)。夏天的时候,阳光从树缝中漏出,洒在地面上,这样的感觉是不是很美好?所以前些时候南京要锯倒几棵路边的古树,结果消息一放出就是骂声连天,还有人上街抗议了。
3.营造商业气氛。街道两旁一般都会有成排的商铺,如果能结果人行道可以做成很棒的景观效果,比如说像咖啡厅,星巴克之类的商铺还会把市内的椅子搬到室外。
4.为市政管线和设施提供空间。事实上,像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等管线在人行道下是很密集的。
5.设置一些公共设施。比如:盲道、无障碍坡道、信号灯。自从地铁和轻轨发展起来之后,地铁出入口设在人行道上也是经常性的事。
人行道像什么?
我觉得可以是马路
人行道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他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一般宽度为四米左右。
人行道:从单个字解释:以人为本,行成于思,道法自然;从字面看可以解释为:人的行动规律。
其实人行道就是一条直直的大马路
人行道怎么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城市人行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二是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三是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人行道及其范围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城市人行道的范围界定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市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9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在给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复函中,对城市人行道的界定予以了明确。2010年2月,中级人民法院给市政府办公厅的复函中也对城市人行道的范围予以了明确界定。至此,城市人行道的范围得到了政府法制机构和法院的确定,为我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时对城市人行道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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