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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教育讲座 青少年法律教育讲座心得体会

2023-06-06 18:03:18法律知识1

青少年教育法律条例?

青少年保护法

青少年保护法是青少年法规的一种。这类法规重点规定了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保护。如青少年的就业、受教育的法律保护,婚姻和家庭的法律保护以及净化青少年的社会环境等保护性规定。许多国家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方面也规定了许多福利性和保护性措施,如对未成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设立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案件;少年犯在条件、设施较好的青少年教养院、少年院等机构中教育改造等。

青少年保护法

时间

1992年1月1日

目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殴打,虐待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少年法律教育电影有哪些?

20级青少年法制教育系列片《共守一片蓝天》

这是一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大型公益性电视剧系列片,片中选取了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经过艺术的处理剖析,青少年产生犯罪的诱因,客观反映青少年的犯罪心态。

目的就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让全社会关注和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法律讲座的意义?

意义,法律讲座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和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需要通过法制建设来保障、来促进。法律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靠正确的指导思想来统领,也需要靠完备的法制来保障。

关于青少年劳动教育的法律?

劳动教育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中小学学生劳动教育立法的建议”。日前,在答复该建议时,教育部透露,该部正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将“劳”纳入教育方针,《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国务院审议。

教育部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劳动教育,多次强调“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并指出“党中央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把劳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提出德智体美劳的总体要求”。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大中小学各学段,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意见》,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导各地和学校有序开展劳动教育工作。

教育部正在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将“劳”纳入教育方针,《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国务院审议。教育部将按照《意见》和《指导纲要》等相关文件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劳动教育,按照教育法的原则要求,在制定教育法规规章中进一步细化劳动教育的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听法律讲座怎么去?

找法律协会或者法律相关机构或者企业,他们与协会或者行业举办方都有密切联系,你可以跟相关行业人员提出安排即可,也可以网站上查找。

劳动法律讲座幽默段子?

我总会看看自己那破烂不堪的手表,慵懒地问他们,“我考考你,劳动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吗?受民法领域调整吗?”

法律专家讲座主持词?

法律专家讲座的主持词:

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是学校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举措。尊法是前提,全校师生要尊崇民法典,全面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法是基础,党员干部、相关专业教师要做学习民法典的表率,先学一步、早学一步、学深一步,成为民法典领域的行家里手;用法是责任,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不断推进学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为什么要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讲座活动?

  为了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一步推动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的热潮。  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关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帮助青少年掌握与自己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自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使青少年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达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将青少年教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为打造平安德化、构建和谐德化作出新的贡献。

健康教育讲座评价话语?

1、整堂课思路清晰,环节紧凑,重难点突出,设计合理。学生的课堂习惯非常好,每个人都能积极的参与到课堂中,课堂效果较好。

2、老师在教学新知时循循善诱,让学生学习起来毫不费力,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教学设计很好,引导得也很到位,同时还让学生体会到学生与生活的联系。

3、学生们上课的积极性和参与率极高,特别是老师能抓住儿童的心理特点,创设一定的情境。

4、老师并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给予了学生比较充分的自主探究机会,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提升。

5、老师能从学生特点出发,让学生在玩活动过程中探究新知识、理解新知,人整体上来看,效果确实不错,值得学习。

亲子教育讲座宣传题目?

1、分分秒秒掘潜能——你好,孩子。

2、孩子培训,你好强劲。

3、来这里,“才”优“秀”。

4、有才,有未来——你好,孩子。

5、给孩子千般可能——你好,孩子。

6、陪伴,只为给你更多。

7、若想学习好,学会用右脑。

8、你好孩孑,让学习变简单。

9、德材兼备,与子同行。

10、早体验,不一般——你好,孩子。

11、专于英语,精于启智。

12、做有才华的好孩子——你好,孩子。

13、找对起点,童年无悔。

14、我的成长,感谢有您。

15、早体验,不天生——你好,孩子。

16、你很聪明,你还可以更聪明。

17、口若悬河,从我开始。

18、孩子,你好我们也很骄傲。

19、少儿英语培训,成就精彩人生。

20、学活英语,出口成章。

21、有爱的教育,成长才有奇迹。

22、相伴成长,塑造未来。

23、英语培训旗舰,孩子快乐体验。

24、快乐新成长,健康小宝贝。

25、孩子你好,学习走心入脑。

26、生于先天,卓于后天。

27、孩子,给你一个学校级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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