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编纂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
1907后(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编定民律,宪政编查馆也请修订,于是,清政府派沈家本、俞廉三等为修订法律大臣,并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担任总则、物权、债权三编的起草,其余两编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具体由朱献文、高种和分任起草。
扩展资料:
大清民律草案全部草案于1911年9月完成,即所谓《大清民律草案》。共五编。
第一编总则,分八章三百二十三条,即: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第二编债权,分八章六百五十四条,即: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证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第三编物权,分七章三百三十九条,即: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占有;
第四编亲属,分七章一百四十三条,即: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层、扶养之义务;
第五编继承,分六章一百一十条,即:通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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