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有哪些法律 理论法有哪些法律法规
理论法学都包括哪些?
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包括法的概念,法律价值,法的要素,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的动态过程,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的历史演进,中国法的发展,法律与社会,宪法的基本理论,国体与政体,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立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内容。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论法的精神》内容精要: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单独的社会的存在,都要求把单独的一些力量联合成为一种共同力量的国家。这种共同的力量可以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或者掌握在很多人的手中。从这个观点出发,他把政体分为3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权;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制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下,确立人民投票权利的法律、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选举应当公开,这些都应看作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法律,就是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论法的精神》是把贵族政治看作共和政体的一部分,认为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和这些人的关系,就像君主政体中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贵族政治越是接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接近于君主政治,便越是不完善。
在君主政体里,君主就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源泉。由于这种政体是靠法律治理的,就需要有“中间的”途径去行使权力。因为一个国家只凭一个人一时的意志行事,这个国家也就没有法律可言了。所谓的“中间的”途径,自然就是贵族的权力。君主政体的基本原则是:君主与贵族是相互依存的。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一个君主国只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政治团体充当法律的保卫机构。这种团体在法律制定时便颁布法律,在法律被忘掉时,则唤起人民的记忆。
专制政体的国家没有任何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种保卫机构,并且是永久性的。如果没有宗教,在专制国家中尊重的是习惯,而不是法律。
在分析3种政体的性质以后,还应当说明这些政体的原则的区别。政体的原则就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从政体的性质推衍出来的。孟德斯鸠提出,在民主制国家里,需要的动力是品德。一旦品德消逝,野心和贪婪主宰人心,共和国就会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贵族制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在君主国里,它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就是它的动力,它代替了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实现政府的目的。在专制国家里,它的原则是恐怖,因为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绝对没有调节、和解、商谈这些东西。人的命运就和牲畜一样。
分权学说是《论法的精神》的重要论题,主旨在于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是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而提出的。它认为每一个国家有3种权力:第一种分为:①立法权力;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称为司法权力。第三种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3种权力应当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种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3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贵族应组成团体和平民团体同时享有立法权,二者有各自的议会。但是贵族的团体是世袭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对权,不应有创制权。立法、司法和行政这3种权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约。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各部门时时需要采取急速的行动,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否则立法机关就要变成专制。行政也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司法权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它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孟德斯鸠当时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在当时是针对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反对把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手里。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就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分工、相互制约和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根据。最初实行分析原则是北美殖民地的一些宪法,如弗吉尼亚、佐治亚、马里兰、新罕布什尔等地的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都采用了分权原则。美、法两国的宪法后来又成了许多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楷模。
学法律,应该学文还是理?
语文,英语,数学文理都要学,学文学理没什么区别,数学要是不差的话,说明你儿子逻辑思维不差,而逻辑思维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是最基本的素质。今年法考改革了,以后所有的法律执业者都要求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要想取的法律执业资格,条件如下
学文,本科可以学法,可以早考法考,早就业;学理,本科可以学非法学类,研究生可以读个法律硕士,然后考法考,迟就业。
印度法律有哪些?
1、印度的宪法是世界上最长的宪法,其中包含395篇文章,宪法的文本合并了2007个纳入其中的所有修正案,全文长达10万余字。
2、印度宪法在第一条规定了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而且宪法的序言部分还规定了印度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因为印度在1991年之前,都在部分施行计划经济,而到了1991年才进行了市场化改革。
3、印度一直被诟病的种姓制度(见文末注释)其实早在刚刚建国时,1948年就已经立法彻底废除,但是也只是法律上废除,事实上还是存在的。并且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存在,因为这是思想方面的影响,根深蒂固。
4、与国内不同,印度的诉讼法没有关于案件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一个案件的开庭几十次、拖上几年甚至十几年都没有问题。这也导致了印度的法院堆积了大量的案件,如果没有新的案子增加恐怕也需要好几年的时间消化。但是在处理某些案子的时候却会直接优先处理。
5、目前印度的警察法是1861年还是在英国殖民者时期制定出来的,一直沿用至今,第35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禁止殴打虐待动物,但是居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殴打印度人。是的你没有看错,确实是这样的,可能是“牛”在印度被视为圣物?
法律有哪些特征?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法律性。
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第二,社会性。
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
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有哪些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宪法、国际法等
法律有哪些种类?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我国的法律可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包括:
第一种,宪法,宪法作为母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第二种,法律,根据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法律有哪些坏处?
学习法律跟学习其他一样,都是有好处也有坏处的。因为法律也是一种技能,一种利器,就好比一把枪。你可以用它惩恶扬善,也可以用它胡作非为。这是这个层面的看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学习法律肯定会培养严谨,缜密的思维和行事作风。可是,有了法律的职业素养后,也会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喜欢钻牛角尖,都会不自觉地在一般认为不该较真儿的地方较真儿。还会什么呢?多了,这些都是坏处。
法律宝典有哪些?
法律宝典:《法律宝典(民事篇)》是2016年1月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侯兴政。
书名
法律宝典(民事篇)
作者
侯兴政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6年1月
页数
287 页
法律机构有哪些?
答: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和社会法。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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