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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力费收取的法律依据 劳力费收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3-06-05 18:35:06法律知识1

收取抽检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超市有抽检的权力,抽检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中介费收取标准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到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因为贷款过程中确实有些费用产生,比如保险费 、代办费、 办证费、 招待费等等,所以贷款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中介费是合法的收费项目,只要不超标 ,法律就支持 。

收取财务顾问费有法律依据吗?

没有银监会对于融资顾问费没有统一规定,对于收费标准,各家银行也不一样。

政府采购专家收取评审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应当按照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鲁财采[2010]25号

第七章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确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要根据工作时间、政府采购数额、专家级别等因素计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每位评审专家一天的基本报酬应在400元左右;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标底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00%;“正高”职称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50%。从外省聘请专家的报酬可以商定。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要制定相对统一的评审专家报酬制度,原则上一定两年。报酬方案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报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由于废标等原因评审不能进行的,要付给到场评审专家基本报酬的25%-50%。

差旅费要按照国家标准据实报销,也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费用包干。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

物业费违约金收取标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物业费合同收取违约金标准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确定的。物业合同物业违约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决定具体的违约金或者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的方式,物业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是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物业合同没有明确违约金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具体的违约金,物业合同违约金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协商来确定物业费用还有就是违约金条款,物业费是否收取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有个确定是否需要写到合同当中。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收取质保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定孳息一并返还。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对上述观点的疑问: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应该是同一概念。

装修公司收取的综合管理费12%有法律依据吗?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是没有针对装修综合管理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并未没有工程管理费收取的相关规定。

“工程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目前并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约束。二、目前的家装综合管理费,只能算是一种行业的私下标准,管理费是每个家装公司都收取的,不同的是每个公司的收取比例也不尽相同,一般在10%-30%之间。三、家装管理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工器具使用费、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四、通常家装业主们所接触到的工程管理费用途为:施工现场工人工资、装修材料管理费用和监督费用,其中包括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出车、出人协助买料、进场监工、协调各方面的支出。

天然气入户初装费的收取有法律依据吗?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

中介公司对土地买卖中介费的收取有法律依据吗?

1、对中介费,国家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上海市工商局、物价局、房地局有相应的文件规定。  2、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3、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退还多收取的费用的法律依据?

是可以要求退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的规定,对单纯侵财型犯罪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在办案过程中查获赃款和被告人愿意退赔的,一般都及时发还被害人了;对于没有查获赃款和被告人不赔偿的,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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