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乱收费处罚法律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大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以上司法解释,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如果物业以业主未缴纳管理费为由进行抗辩,则业主可以以物业违规收费来进行再抗辩。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弊链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租仿孙:(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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