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抗辩权的主体?
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所以仅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又称为主观的抗辩和相对的抗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下:
1.先履行一方有中止履行的权利。
2.先履行一方有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
3.先履行一方有合同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抗辩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抗辩权的特征: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对等性,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有可能要面临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是立足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权,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指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实危险”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否则,法律没有必要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存在的当事人给予特别保护。
抗辩权与诉权的区别?
简单讲,在狭义上,诉权为程序性权利,抗辩权为实体法权利。
一、抗辩权是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通常,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在实体上,对应的是对方的请求权。
二、诉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我们通常理解的诉权,是指程序上的起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起诉权对应的是答辩权。
当然,也有人认为诉权,也包含实体上的权利,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诉权是由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其行使必须经过诉讼程序,非经提起诉讼,当事人诉权中的利益得不到彰显和保护。与此不同的是,与请求权相对方的抗辩权,作为实体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即便请求权人没有诉诸法院,其仍可以独立自主地向相对人请求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其本质也是一种请求权。其与诉权的区别,除上述观点外,主要还有:
1、诉权为程序性权利,民事实体法上的时效一般不直接影响到的诉权的行使。
例如,在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的诉权并不因此消灭,而仍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因为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于各类请求权,所以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具有密切的关系。请求权沟通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时效的关系,诉讼时效的对象原则上是各种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权本身虽然并不消灭,但是,相对人可以行使抗辩权,这样也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
2、请求权不一定通过诉权的行使来实现。
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即通过意思表示来行使或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行使。如果权利人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直接向特定人要求特定的行为,则因为此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所以与诉权的行使无关,请求权的存续也不以诉权的存续和行使为必要条件。
3、在确权之诉中,虽然不存在请求权,但存在诉权。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此种确认并不存在民法上的请求权,但权利人仍享有诉权。对于给付请求权而言,虽然其具有可诉性,诉权也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但在请求权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因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驳回或不被受理时,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其请求权向特定人提出请求。
不安抗辩权通俗讲解?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27条)。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举例?
所谓同时履行合约,就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就是俗话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举个例子,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台电脑,约定一个交货日期,交货时付款。如果到交货时间,甲没把电脑交付乙,那乙就不给电脑款给甲,这就叫同时履行抗辩。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没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发生不安抗辩权;(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3)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
2.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恶化,即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发生恶劣的变化从而导致财产大量减少,从而引起履行债务的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即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商业行为上已经给人留下了失去诚实信用的感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2)举证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此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为:(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及时通知对方;(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债务,否则构成违约;(3)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出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司法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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