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可以考中医学的研究生吗?
一、护理学可以考中医学的研究生吗?
可以考,护理本科生可以跨专业考临床研究生。国家在研究生的招考中,没有限制必须是同等专业才可以报考。 临床医学考研是为医学高等院校招收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科目。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有备继续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所需要的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基本技能。
临床医学考研考试范围包括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基础医学中的生理学、生物化学和病理学,以及临床医学中的内科学(包括诊断学)、外科学。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重点考查医学职业责任意识、医患沟通能力、医学伦理及法律法规等基本职业素养。
医学基础理论部分重点考查基本医学理论知识,以及运用医学概念和原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临床综合能力部分重点考查临床思维、诊断与鉴别诊断、制定和执行诊疗计划、临床操作、急诊处理等临床综合能力。
二、护理学可以考中医学的研究生吗?
可以考,护理本科生可以跨专业考临床研究生。国家在研究生的招考中,没有限制必须是同等专业才可以报考。 临床医学考研是为医学高等院校招收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科目。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有备继续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所需要的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基本技能。
临床医学考研考试范围包括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基础医学中的生理学、生物化学和病理学,以及临床医学中的内科学(包括诊断学)、外科学。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重点考查医学职业责任意识、医患沟通能力、医学伦理及法律法规等基本职业素养。
医学基础理论部分重点考查基本医学理论知识,以及运用医学概念和原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临床综合能力部分重点考查临床思维、诊断与鉴别诊断、制定和执行诊疗计划、临床操作、急诊处理等临床综合能力。
三、中医法律法规内容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裂察银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违反中医法律法规非法行医的行为有哪些
1、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或者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依法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之后,仍然从事医疗活动的;
4、没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仍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肆宴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没帆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四、福建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经费,将中医药事业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大支持力度,保障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院、名科、名医、名药建设,推动中医橡敏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协同发展,积极发展中药生态农业。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宣传,通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提升中医药文化影响茄数力。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所在周为全省中医药文化周。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中医医疗机构,扶持和促进有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中医药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等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公立中医医院。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区域医疗中心、特色重点医院、名医堂建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的要求重新设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买服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医师通过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等方式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诊疗范围、中医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围等备案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梁纳枝第十三条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第十四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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