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介绍如下:
①物,包括货币、证券、票据、标准化的合约,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物的特殊形式,具有格式化、金融属性等特点。
②行为,主要表现为监管行为、发行行为、交易行为。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除具有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这一显著特征,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符合严格的程序要求,否则为无效的行为。
③智力成果,虽然属于知识产氏信碧权法所调整的对象,但有些交易规则及方法也是新形势下歼举金融创新的主题,如涉及到金融交易方式的软件,在银行结算及证券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疑是客体的重要组成坦磨部分。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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