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重点(合同法律制度重点内容)
保险合同讲解重点划分?
有4大重点划分
如下:
保障责任:这款产品保什么;
免责条款:这款产品不保什么;
健康告知:能不能买这款产品;
注意事项:投保需注意的问题,比如“年龄性别错误、合同效力、争议处理”等。
保障责任和保费呈正比。保障内容越多,花的钱也就越多,有多大锅就下多少米,切勿贪多哦!
根据这4大点,以重疾险、医疗险、寿险3大健康险为例。
劳动合同法属于哪项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劳动法众多制度中的一个分支。
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一)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解读: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确定法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并且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相关信息
2.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比较简单,与分公司签署合同也应当查验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标的额较大,又必须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出具分公司可以缔结合同的授权书。
3.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但应尽量避免交易内容超出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读: 一般而言,能够确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即可认定合同成立,本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但是相关条款的欠缺或约定不明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以这些条款为基础,根据交易实际来拟定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有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委托的授权代表,其中应当注意审查授权委托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印章必须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是公司部门印章,还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合同开头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原则上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要注意: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另外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全部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该条规定是法律上的“推定”,也就是作为的默示,与之相对的是“沉默”,即不作为的默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甲向乙发出的函件中载明:“如果在10日内不对技术协议进行确认,视为同意技术协议内容。”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
3.在我司合同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监理不能及时对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在签署合同时约定确认期限,并且约定超过期限的要么视为认可我司意见,要么作为延期事由,还要注意传真、函件等书面资料的保留。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条解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公平原则,合同法偏重于保护非格式合同提供方利益,因此为避免争议,在合同文本的页眉页脚不要出现公司的名称、logo、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条解读:
1.本条规定的是表见代理,它本属于无权代理,其签署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因无权代理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其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在实务中,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或授权委托关系,由于种种原因,雇佣关系、委托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公示或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证明文件。因此,公司应加强公章、合同章、介绍信管理,并且避免盖有公章(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出现,规避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什么条例重点从法律制度上确保粮食储备的数量真实?
《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重点从法律制度上确保粮食储备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抓紧推进,争取早日出台。”
法律制度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关于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度的法典;格乃经整理的皇帝的制敕,具有法规汇编性质;式是国家机关经常和广泛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对律、令、格、式的关系,综上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这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度成就,也是力求审慎处理刑狱和法制划一的显著反映。
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大中刑律统类》、《开元律》及《开元律疏》,还有《大中刑律统类》。它们被统称为“唐律”。
《武德律》由唐初光禄大夫、侍中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53条新格,并于624年颁行。共12篇,500条。
《贞观律》是长孙无忌和房玄龄以隋朝《开皇律》为基础,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有: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由孙无忌等修。当时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长孙无忌等奉命对《唐律疏议》的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最后完成30卷,计12篇502条,经唐高宗批准颁行。
隋唐法律制度?
一、隋唐的法律制度概况
《开皇律》的版布及立法上的成就
为巩固随代统治,隋文帝杨坚与开皇元年下令修订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后正式颁布实行,史称《开皇律》。其突出之处包括:
1、篇章体例定型化,《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并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2、五刑法定化,《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3、区分公罪与私罪界限,《开皇律》对于公罪、私罪有明确的规定,用于加强封建国家统治效能,调动官念行使职权的主动性。
4、特权法进一步发展,《开皇律》进一步发展的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于九品以上的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规定,是风险特权进一步系统化,用于维护官僚贵族地主的特权地位。
5、“十恶”罪的确立,这十类罪行是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 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
《大业律》的修订与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隋炀帝即位后,为标榜宽刑,令牛弘等重修律令,于大业三年修成《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将律文增加为18篇,删除了十恶条款,减轻了某些犯罪的处罚,但隋炀帝并不认真实行《大业律》。隋炀帝个人的肆意横行,自毁法制,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隋王朝的崩溃。
1、唐代立法的指思想
(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稳定、划一。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唐代统治者,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严格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从而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2、主要法律形式和立法
(1)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2)主要立法:《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开元律》:唐玄宗在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成为《开元律疏》;《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3、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特权原则;(7)化外人处罚原则。
2)“五刑”制度: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3)主要罪名:“十恶”、“六赃”罪。
4)保辜制度: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4、刑事立法
1)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唐朝既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年龄规定,大体上与法律认定的丁年相当(成丁的年龄为21岁至59岁)。
2)所有权:唐朝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唐朝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对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有详细的规定。
3)契约:(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因损害赔偿所生契约。
5、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婚书、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规定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2)家庭制度: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必须无条件服从;财产权也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
3 ) 继承制度:唐代分为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
6、行政立法
1)三省六部制:(1)所谓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2)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2)御史台:御史台下设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察院。
3)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7、经济立法:土地与赋役立法、盐茶酒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8、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制度:唐朝在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指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问,称之为“三司推事”。
9、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
2)回避制度:唐律规定了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3)死刑复奏制度:唐朝规定,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贞观初年,曽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10、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用刑持平;(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2)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常见考题
①选择题:立法情况 、司法制度
②简(答)述题: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三、答题关键点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且杂乱。一般以考单项、多项选择题形式进行考察。
复习方式:阅读考纲+理解记忆+举例。
关于简答题需要多看书,以表格的方式,将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学习。回答问题时,重要知识点写在前面,展开说明或是解释的内容写在后面,注意逻辑关系,内容结构和完整性。
施工合同交底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1)中标工程报价交底。
(2)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
(3)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条件、方法,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方式。
(4)合同结算的方式、结算数额确认的时限。
(5)合同对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验收的规定。
(6)工期、质量的特别要求。
(7)合同中隐藏的各类风险及防范措施,用语含糊、界限不清的条款。
(8)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9)索赔的机会和处理策略。
(10)合同风险的内容及防范措施,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及超出风险范围(幅度)的调整方法。
(11)发包人的附加条件或限制条件。
(12)合同谈判中双方所关注的焦点、争议的问题,合同谈判中应在合同中体现而未体现的内容。
(13)合同文档管理的要求等。
合同节水的重点领域不包括什么?
合同节水管理的重点领域不包括生活用水。
合同节水管理是指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以合同形式,为用水户募集资本、集成先进技术,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以分享节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的节水服务机制。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有利于降低用水户节水改造风险,提高节水积极性;有利于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节水减污,提高用水效率,推动绿色发展。
秦朝法律制度特点?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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