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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行为法律依据(规避执行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3-06-04 13:58:12法律知识1

什么叫规避执行?

答:一般而言,执行主体隐匿行为、执行财产隐匿行为、恶意降低履行能力行为、滥用诉讼程序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制度行为,以及以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阻碍执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等行为称为规避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 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其他规避执行怎么处理?

第一,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应尽可能地向执行法官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帮助执行法官核实相关财产情况;如果申请执行人掌握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账户、商业保险、公积金等财产线索,但需要了解具体情况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让其向法官申请调查令去各大机构调取相关资料;

第二,申请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官提交报告财产令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了解、掌握被执行人财产动向。

第三,申请法院审计被执行人财产。

如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媒体曝光等。

发布悬赏公告目前也是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措施,这种通过多媒体的方式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让申请执行人掌握到其一直不曾掌握到的线索;同时,通过媒体加大对被执行人曝光力度,也会影响极大到被执行人生活,迫使其和解;

第五,申请法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第六,申请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监督。

如果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通过诉讼追加更多被执行主体。

如果申请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利用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第八,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者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第九,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公积金执行的法律依据?

法院可以执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是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自然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此,在被执行人具备基本住房条件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为什么不能完全规避财务舞弊行为?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造成财务舞弊的决定性因素, 巨大的经济诱惑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违法人员铤而走险。

二、 法律环境单薄,属于地区没有进行法律宣传以及普法教育 。

三、会计人员的业务道德水平低下,没有系统的参加会计职业道德熏陶,经济法学习薄弱,没有法律意识,不明白哪些是触及法律的常识。

执行监督申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禁渔法律依据和执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驳回执行申请法律依据?

首先,所谓不予执行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法院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违法的。

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须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的对象为非诉法律文书。由此可见,不予执行裁定只能适用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法院之外的其他机关制作的非诉法律文书,而不能适用于法院自身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法律文书。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不符合不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和违反财产制度区别?

区别:

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处罚较为严重。除可以进行罚款、拘留外,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法院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院可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没有其他情节,不涉及构成犯罪的问题,处罚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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