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法律援助在那里(奉化法律援助在那里办理)
南阳法律援助地址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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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在那里?
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对象是社会上所有的弱势群体,其中就包含老年人。没有什么专门的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也是属于弱势群体,也能享受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就是在当地的司法局,如果需要帮助就去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会为你免费提供司法援助,帮你解决问题。
什么是法律援助?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目的是确保公民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事件的具体情 况,可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日。而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 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将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奉化历史?
奉化名称由来,有三种说法。一说唐代明州的郡颇为奉化郡,以此县名;一说,以“民皆乐于奉承土化”而得名;一说,来源于县东奉化山。
奉化文化?
宁波走书
原称“莲花文书”,又称“犁铧文书”,1956年定名宁波走书。形成于清光绪年间(1875-1908)的余姚农村,清末明初流传入宁波城区,继又向镇海、舟山地区拓展。
奉化布龙
奉化布龙因起源和流布于浙江奉化而得名,是全国颇有影响的代表性龙舞之一。它由敬神、请神、娱神的民间仪式逐渐演变成为富有特色的民间舞蹈,迄今已有八百多年历史。
奉化吹打
据民间艺人口传和明代文人余怀的《板桥杂记》、张岱的《陶庵梦忆》等著作记载介绍,奉化吹打明代中叶就已盛行。
溪口千层饼制作技艺
自明代以后,浙东民间盛产咸光饼。清同治年间,有王姓兄弟毛龙、化龙到溪口开设光饼店,生意平平。到清光绪4年,他俩试着在饼里掺一些家乡特产海苔粉末,这种又脆又香的酥饼立即得到顾主的赏识,生意也红火起来。
奉化特产?
1、奉化芋头奉化芋头是宁波奉化的土产。它含有大量淀粉,味道鲜美。在当地,人们通常把芋头去皮,做成“排骨芋头砂锅”、“海鲜芋头砂锅”等,这是宁波人新年团圆桌上必不可少的美味。
2、三北藕丝糖三北莲藕糖果和宁波的宁波豆酥糖果一样出名。它的形状是柱状的,表面粘着黑芝麻和白芝麻。它非常吸引人。莲藕糖味道甜、脆、独特,所以很受孩子们的欢迎。
3、宁波豆酥糖宁波大豆酥糖是宁波汉族著名的传统小吃,也是宁石茶的经典。它的口感很松,一进入就融化了。它没有糖残留,不会粘在牙齿上。男女老少都可以吃。
4、溪口千层面溪口千层面是宁波的一种特色小吃,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呈方形,内部层次分明,金黄色和绿色,吃起来酥脆,牙齿芳香。溪口千层面还获得了许多国家和省的特别奖,在当地很受欢迎。
5、宁波阿拉劳葡萄酒宁波阿拉劳酒是中国黄酒的代表,“阿拉”是宁波方言,意思是“我们”。宁波阿拉劳酒可以追溯到清朝,历史悠久。去宁波旅游,带一瓶宁波阿拉劳葡萄酒回家和亲朋好友一起喝酒,真是一件美妙的事情。
6、宁波蟹酱宁波蟹酱在宁波被称为烹饪工艺品。它是由新鲜螃蟹切割,加入盐和其他调味料,最后密封在瓶子里制成的。宁波蟹酱可以配米饭、粥和面条,非常方便。
7、宁波黄鱼宁波是一个沿海城市,所以它的海鲜非常丰富,而黄鱼在宁波以其新鲜,嫩和丰满的味道而闻名。鲜黄鱼可以用来煮汤,有无与伦比的鲜香味。如果游客想把它带回家,他们可以买当地加工过的干黄花鱼,让他们的亲戚朋友尝尝新鲜黄花鱼,这种鱼的味道也很独特。
8、宁波年糕宁波年糕是宁波的传统食品。它有数百年的历史。在宁波,它有一个很好的意思“新年蛋糕年年高,今年比去年好”。宁波年糕在当地通常用雪菜烹饪,颜色漂亮,味道鲜美。
9、宁波汤圆宁波汤圆是宁波的传统小吃,包在白糯米下面的香芝麻馅里。它尝起来又软又粘又甜,味道独特。
10、宁波优赞子油赞子是宁波的一种特色食品。它的外观不如扭曲的好。它又甜又咸。其中,咸海藻味的油赞子最受欢迎。它又脆又好吃,当地人和来宁波旅游的游客都非常喜欢。
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费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是不需要收费的,这是政府为了保护当事者的合法权益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受害者的位置,而其家庭又负担不起法律咨询费用,为防止不安定和不公平,特设立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是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巩富文关于制定《法律援助法》提议的,以便从法律层面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境,是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实现为民、惠民、便民的目的。
法律援助内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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