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法律效果(法人人格否认法律效果是什么)
法人人格否认的规范基础?
我国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 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对这一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该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而非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行为的受害者是债权人,而非其他股东或其他人;行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有几方当事人?
主体要件就是指构成滥用公司法人格之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资格问题。一方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即公司股东;另一方面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当事人。
关于前者,即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必须明确的是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且是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资本不足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公司法人与大股东的区别: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一旦经营不利的话,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度为限承担的责任,超过的部分债务无须再承担责任,这时通常就是破产。注册资金100万只承担100万的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不须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公司人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来清偿债务。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一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脱公司对外的债务。
怎样否认借条的法律效力?
就是借条不是本人签名借条没写借款金额,或签名是别人代签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案例讨论?
不成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综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针对的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股东对其股东权滥用的制约。A、甲和乙都是独立法人,并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此外,甲和乙公司都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商言商,是肯定要为A公司服务的,这没有什么不妥。
人格混同法律后果?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具有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但实际上,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这是因为法人制度中的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宗旨,都是为了将利益和风险公平的分配与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人格是不是法律主体?
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自然人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转让和剥夺。
民法领域的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以及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基本不能抛弃、转让和褫夺。但是,荣誉权例外。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也享有一定限度的包含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可以依法抛弃、转让和褫夺。
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区别如下:
1、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2、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的意思,并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有关于法人的补充说明: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 法人是一种组织,不是某一个人,不是某个章位的领导。2、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本文不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再作进一步区别,按照常理认为两者是一致的)。
3、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法人的一个机关,是自然人。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能否适用于公益诉讼中?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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