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的主张(法律意义的主张是什么)
法律的意义?
在这个时代,因为其他的种种原因,很多人怀疑法律的真正作用,但是法律是有它自己独特性,法律不因为司法上存在的种种问题而丧失其本来性。具体说来,法律的意义有如下几点:
1.法律的秩序。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证着人类的生存,保证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国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这取决于人对理性能力的确信。
2.法律的自由性。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成为法律权利,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最后,法律通过划定自由的界限,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实现自由。
3.法律的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
4.法律的效率。在当代,法律对生活的渗透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义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顾平等与效率的同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实现。
5.法律的利益。法律确认利益,通过平衡冲突进行社会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主张具体包括哪些呢?
具体包括:
(1)事实,包括实体法律事实和程序法律事实。只要是能影响到诉讼结果并有证明的必要性的事实,都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对其予以证明,以求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
(2)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也需要对其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存在及内容。
(3)经验法则。这指的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 法则或知识。
鲁迅的“立人”主张有何意义?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追问,中国鲁迅学界对鲁迅的思想本质与价值核心有了更为接近鲁迅本身的认识。鲁迅在中国的价值——对中国人精神的深刻反思和对黑暗的坚韧反抗。在20世纪中国从封建专制向现代文明转型的历史时期,对几千年来封建禁锢下的中国人的精神进行彻底的劣根性的反思,敦促中国人冲出思想的牢笼,获得精神的解放,达到精神的独立和思想的自由,从而正确地认识自己、认识世界,确定自己在世界的恰当定位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正确方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之所以称鲁迅为“民族魂”,我认为就在于他对于中国人的精神,即民族的灵魂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人有三性:奴性、悟性、理性。
所谓奴性,并不是“奴在身者”,真的给人做奴仆,而是“奴在心者”,精神上处于奴隶状态,依赖于外在的某种力量或者自身虚构的某种东西,受其精神奴役,缺乏精神之独立,思想之自由,属于盲目的本能的人。
悟性,是悟己为奴,开始感悟到自己的奴性,争取精神的解放和思想的自由,然而尚没有达到理性的境界,对自身与外界尚没有深刻的系统的理解。
理性,是达到了这种境界,对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及其相互关系有了理性的认识,成为了自觉的理性的人。
一个人的精神发展要经过奴性、悟性、理性这三个阶段,一个民族直至整个人类同样也要经过这三个阶段。而民族和人类的精神自觉就需要本民族和全人类的思想家、文学家,对本民族的精神以至全人类的人性进行内审与反省,并以文学为途径把自己反思的结晶传达给人民,以改变本民族的精神和人类的人性。
鲁迅正是为了改变中国人的精神而走上文学道路的,他是伟大的思想家,但是并不同于毛泽东、孙中山那样的政治领域的思想家,而是深邃探索人类精神现象、深刻反思中国人精神的伟大思想家;鲁迅是伟大的革命家,但并不同于专门致力于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的革命家,而是倾心于改变中国人精神的革命家;鲁迅是伟大的文学家,但并不同于茅盾、沈从文那样的侧重描摹社会世态与乡土风俗的文学家,而是集中全力勾勒、提炼中国人精神特征、为中国人提供反思自我“镜子”的文学家。
“抗拒为奴”思想,是一直延续到当代最重要的价值
鲁迅在20世纪初中国“救亡图存”的大背景下,大声呼唤“精神界之战士”,提出“立人”主张。他登上五四文坛后,写出《阿Q正传》等不朽著作,从反面批判人性的残缺,后期则以杂文为武器全力抨击封建专制主义扭曲人性的社会和传统。他毕生所致力的,就是对中国人精神的反思,启悟中国人“悟己之为奴”,改造自己的国民性,从奴性状态上升到悟性境界。而这种反思的目的,就是为了中国人能够“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人”。
为了实现这个理想,他放年轻人到“宽阔光明的地方去”。鲁迅“自己背着因袭的重担,肩住了黑暗的闸门”。他与黑暗苦斗,为光明苦争,傲视权贵,对“世上害己害人的昏迷和强暴”毫不妥协,骨头最硬;悲天悯人,为被压在最底层的劳苦大众呐喊疾呼,心地最善。勇猛、坚韧而悲壮地反抗绝望,苦苦奋斗了一生。
他深刻的思想与精美的作品使他不仅在中国具有巨大价值,在东亚以至全世界都产生了越来越深远的影响。日本从竹内好到伊藤虎丸、丸山升等鲁迅学家对鲁迅“抗拒为奴”思想的共鸣就是明证。这是鲁迅所承担的历史的职责,也是他恒久的一直延续到当代的最重要的价值。
鲁迅的这种当代价值和意义,绝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政治集团所独享的,而是普世的,是中国人以至全人类精神文化发展所需要的。正因为鲁迅具有这样的价值,是从根柢上深刻反思中国人的精神以至整个人类的人性,所以必然触动了每个读鲁迅的人的神经中枢,牵扯到所有文化论战的核心问题,因为种种文化论、战争论的根柢,说到底也是应该怎样认识人类自己与外部世界的问题。因而至今总有人骂他,攻击他,也总有人推崇他,纪念他,每一次的文化论战也都要把鲁迅牵连进去。
鲁迅给我们留下了《野草》、《彷徨》那样的无比完美的文学文本,也给我们传下了《中国小说史略》、《汉文学史纲要》那样独辟蹊径的学术经典,但是最为重要的是他的思想和精神,是他对中国人精神以至整个人类的人性的反思和对黑暗的反抗。他的那些无比精美的作品,正是这种反思和反抗的结晶。
其实,这种反思,不仅对于一个民族是至关重要的,就是对于一个人,乃至整个人类,也是最为重要、带有根本性的。日本、韩国也是从反思这一点接受鲁迅的,已故的日本鲁迅学家伊藤虎丸先生提出了“个的思想”,认为人只有通过“回心”和“反省”、“看见自己”,才可能“自己成为自己”,达到“个的自觉”。
呼唤“精神界之战士”的到来,企盼中国人的精神自觉
鲁迅主张的翻译观点及意义?
“五四”运动以后,中国历史进入了现代,翻译的重要性远迈前古。中国新文学的兴起同翻译是分不开的。第一个重视翻译并大力加以倡导的人是鲁迅。鲁迅主张直译。他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介绍外国思想以供借鉴的同时,还要通过译文改造我们的语言。1931年12月28日他在给瞿秋白的信中谈到严复。他说:“他的翻译,实在是汉唐译经历史的缩图。 中国之译佛经, 汉末质直,他没有取法。六朝真是‘达’而‘雅’了,他的《天演论》的模范就在此。唐则以‘信’为主,粗粗一看,简直是不能懂的,这就仿佛他后来的译书。”鲁迅不主张译文完全中国化。不完全中国化的译本“不但在输入新的内容,也在输入新的表现法。”他认为中国语法不够精密。“这语法的不精密,就在证明思路的不精密,换一句话,就是脑筋有些胡涂。”
在主张直译方面,瞿秋白和鲁迅见解一致。他说:"翻译 —— 除出能够介绍原来的内容给中国读者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帮助我们创造出新的中国的现代言语。”但是他同时指出:“当翻译的时候,如果只管‘装进异样的句法’等等,而不管是否活人嘴里能够说得出来,——那么,这些‘异样的句法’始终不能‘据为己有’。”他认为,“新的言语应当是群众的言语——群众有可能了解和运用的言语。”现代许多翻译家基本上都是直译派。所谓“直译”是指:原文有的,不能删掉;原文没有的,不能增加。这与译文的流畅与否无关。鲁迅译的《苦闷的象征》等书,文字就非常流畅,但仍然是直译。所谓“意译”是指对原文可以增删。古代的鸠摩罗什属于这一派。郭沫若一方面说:“我们相信理想的翻译对于原文的字句,对于原文的意义,自然不许走转,而对于原文的气韵尤其不许走转”;另一方面,他也主张:“我知道翻译工作绝不是轻松的事体,而翻译的文体对于一国的国语或文学的铸造也绝不是无足重轻的因素。”茅盾更是简洁了当地指出:“翻译文学之应直译,在今日已没有讨论之必要。" 他又说:"‘直译’这名词,在‘五四’以后方成为权威。"傅斯年、郑振铎、周作人、艾思奇等都主张直译。因此,可以说,在近现代中国翻译史上,直译是压倒一切的准则。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warrant的法律意义?
Warrant:认股权证。一种衍生工具,给与持有人从发行人以特定价格在特定期间买入证券(一般是股票)的权力。
对于各个投资领域内的专业人员,包括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财务总监、投资顾问、投资银行家、交易员等等,CFA非常重要;它直接证明了你的职业素养和能力,被投资业看成一个“黄金标准”,这一资格被认为是投资业界中具有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承诺。
warrant 是一个及物动词,可以理解为“一定需要”,比need更严肃和正式
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
希拉里克林顿对电子邮件的不当处理并不一定需要刑事指控。
或者简单说:希拉里克林顿对电子邮件的不当处理并不保证刑事指控。
法律讲座的意义?
意义,法律讲座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和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需要通过法制建设来保障、来促进。法律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靠正确的指导思想来统领,也需要靠完备的法制来保障。
定单的法律意义?
定单也叫即定货单。是经营主体之间为达成自己的产品目标而进行的物料或半成品需求请求,并以合同或其它有法律效应的形式的约定。
定单是指买卖双方对订货数量达成一致协议后,确定供应方应向采购方提供实际应交货数量的一种书面的文件。
学法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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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作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作为21世纪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
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增强公民权利义务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为将来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在社会生活中带头学法、守法
法律的古代意义?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古代人治社会中,法律也任然是规范社会次序和人们社会生活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封建社会的皇帝,权利很大,但他仍然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要在大局上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行为准则,一般情况也是要依法办事,用法律治理国家的。
像电视剧中那样随心所欲,完全不受法律约束的所谓人治,仅仅只是故事聊斋而已。
皇帝不仅自己要受到法律约束,而且也要用法律去管理国家,规范文武百官的行为,官员也同样要靠法律去审理案件,收取官税、管理百姓。
古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法律。
法制和人治其实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靠人制定的,没有作为统治阶级的人,就没有法律。
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人执行起来,效果也不相同,清官断好案,糊涂官断糊涂案,没有人的素质做保障,再好的法也没有用。
片面夸大某一方面都没有意义。所以即使在现代社会也有个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问题。
只不过古代从表面看,人治的自由度要大一点,同时与道德联系直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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