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事诉讼法(法律刑事诉讼法最新版)
刑事诉讼法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等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律不公诉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拓展资料: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方式。法定不起诉除了第15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情形:即一是根据刑法不构成犯罪的;二是有确实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有法律效力吗?
现阶段我国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越来越完善,在生活中各个方面都有刑事诉讼法的出现,但是很多人对于刑事诉讼法解释效力的规定并不清楚,也不理解刑事诉讼法对生活中的影响。那么刑事诉讼法解释效力是什么?下面就刑事诉讼法解释效力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效力是什么?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作为我国法律中一项基础且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生活中的各处。对于不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效力的人可以参考本文描述的内容,因为了解刑事诉讼法对我们的生活中的小纠纷也会有一定的帮助。
刑事诉讼法销毁物品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扣押物品发还的规定在143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刑事诉讼法52条规定的法律是?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是证据收集问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本质是什么?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维护统治秩序的规范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rn法律的的本质可以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rn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rn在经济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n在政治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rn在文化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引导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rn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刑事诉讼法提起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一、基本概念
提出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二、提起抗诉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7)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8)量刑明显不当的;
(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特殊情况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1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3)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新证据”是指什么
所谓“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提起抗诉的相关法律内容,抗诉是法律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所做出的决定,但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大的负责,它不仅仅是简单的二审,而是站在法律的更深处对某一个刑事案件的再梳理,是我国对人民负责任的体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什么管辖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刑事诉讼法主旨?
(一)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 法律体系由宪法统辖下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构成。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刑法和本法是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对犯罪如何运用刑罚进行惩罚,是实体法。但是,如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则要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才能进行。
(三) 本法正是规定处理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是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如果没有作为实体法的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如何运用刑罚,定罪量刑就没有了标准;反之,如果没有作为程序法的本法来规定由谁负责追究犯罪及如何追究犯罪等内容,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则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本法的直接功能,就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本法和刑法,同是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是国家追究和惩罚犯罪这一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目录?
目录:
1、管辖2、回避3、辩护与代理4、证据5、强制措施(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七)一审程序(八)自诉案件审理(九)抗诉(十)二审程序(十一)审判监督程序(十二)执行(十三)特别程序(十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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