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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理解)

2023-06-02 15:46:15法律知识1

保护海龟制定的法律有哪些?

三沙市西沙群岛海龟保护规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0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西沙群岛海龟资源,保护和改善海龟栖息地和产卵场的生态环境,减少人类活动对海龟生存条件的干扰和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西沙群岛及其周边海域从事海龟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保护的海龟,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海龟物种。

本规定所称的海龟及其制品,是指海龟的整体(含活体、死体和卵)、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海龟保护工作。

综合执法、公安、海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洋渔业、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关、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海龟保护工作,共同建立防范、打击海龟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

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有关海龟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查、救助、管理、宣传、科研、教育等海龟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制定专项保护发展规划,将海龟保护工作纳入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规划管理西沙群岛及其周边海域,加强对影响海龟生息繁衍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可能影响海龟生存水域、场所和条件的情况进行科学调查和评估,将调查和评估结果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优先原则和海龟洄游产卵的实际情况,在产卵场海岛及周围海域的一定范围内划定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及时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在产卵场海岛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维护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的有关设施、标识;

(二)监视、记录海龟产卵、孵化情况;

(三)组织人员对产卵场进行巡查;

(四)对海龟保护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收容救护:

(一)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移送的海龟;

(二)在野外发现受伤、患病、受困等需要救护的海龟,经现场处理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

(三)产卵巢穴受海水淹没威胁,需要转移保护的;

(四)需要收容救护的其他情形。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恢复野外生存能力的海龟进行野外放归;对死亡后经检疫合格并具有科学研究、公益展览等利用价值的海龟,应当依法处理;对死亡后检疫不合格的海龟,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不得在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等需要必须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应当事先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因对海龟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经批准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禁止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石、挖砂、砍伐,以及倾倒、弃置、堆放、处理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等破坏产卵场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原有居民有必要迁出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并依法对合法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的安置和补偿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建立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清运制度,完善清运设备设施配置。

第十六条 禁止捕捉、杀害海龟、采挖海龟卵。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必须捕捉海龟、采挖海龟卵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饲养、孵化海龟。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或者利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首饰品、装饰观赏品、旅游纪念品、医药化妆品等,或者擅自从事收藏、展示海龟制品等利用活动。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了食用非法购买海龟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申请批准,依法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 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持有或者附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许可证、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专用标识等。

对救护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封、扣押、没收的海龟等特殊情况必须运输、携带、寄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或者组织交通运输、邮政、民航、快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查验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并在重要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发现海龟受伤、患病、受困、死亡等情况需要救护或者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或者处理措施。

进行捕捞作业、垂钓等活动误捕海龟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或者按照前款的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以海龟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海龟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检查海龟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相关行为人和责任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一)进入放置海龟及其制品的场所;

(二)询问从事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三)要求从事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提供合法证明;

(四)对海龟及其制品进行检查、拍照、录像、抽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破坏海龟产卵保护区域标识的;

(二)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未经批准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

(四)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后不服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

(五)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未按照规定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未经批准对海龟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石、挖砂、砍伐,以及倾倒、弃置、堆放、处理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等破坏产卵场环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捕捉、杀害海龟、采挖海龟卵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饲养、孵化海龟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或者利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首饰品、装饰观赏品、旅游纪念品、医药化妆品等,或者擅自从事收藏、展示海龟制品等利用活动的,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许可证、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专用标识和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了食用非法购买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误捕海龟后不立即放生或者不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立即改正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海龟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进行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其他岛礁及其周边海域从事海龟保护及相关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实现集体意识。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从广义的角度来说都是属于法律。法律是宪法基础上的法治规范。

      宪法法律是怎么形成的。谁制定的?是由代表人民意志的人。有些国家称他们为议员,有些国家称呼他们为杜马,还有些国家称为最高拉达等等。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审议表决通过才能将某些集体意识上升具有广泛强制约束力的上层建筑。

法律制定的原因?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从历史讲,国家法律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原因

法律由谁制定的?

法律是有位阶的,不同位阶的法律由不同的机构制定。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根本法就是宪法,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普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基本法及普通法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所在地的市、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

法律制定的主体?

法律制定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法律制定的主体就是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第一,立法主体实际上主要是国家机关。

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只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才能成为某些立法的主体。

第三,应当注意组成国家机关的个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应当注意参与立法者和立法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我国专门制定什么法律保护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制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依据?

制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是: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环境标准是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到1995年底,中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中国法律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本质!是为了保护人民吗?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什么?

制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在共同劳动,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立法”,是企业规范运行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聪明的企业都看到了这一点,但实践中还有很多企业并未对此予以重视,认为反正有国家法律,法规,出了事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就行,其不然卖国家法律,法规是大法,不可以针对某个单位的具体情况,而企业的具体是千变万化的.成功的企业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业运行平稳,流通,高效,并可基本上防患于未然.俗话说:”不成规矩,何以成方圆”,成功的企业及规章制度,50%更是直接因它而产生. 可以说规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规范管理, 能使企业经营有序,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2. 制订规则, 能使员工行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义是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行为需要.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国家制定的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反映了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统治工具。

我国的法律有很多,包括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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